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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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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

  去年,涉及毒后或药后驾驶(以下简称毒驾或药驾)的被捕个案急剧上升。二○一○年总共有84宗,是二○○九年数字的七倍多,而绝大部分个案都涉及毒品。社会人士对这上升趋势,以及毒驾或药驾对道路安全构成的威胁深表关注。另一方面,现行法例并无条文规定涉嫌毒驾或药驾的司机需接受药物测试或提供体液样本,令检控有困难。我们兑现承诺如期在二○一○至一一立法年度提交条例草案,引入能令执法更有效的配套。《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目的,就是为推行严厉打击毒驾及药驾的措施,提供所需要的立法框架。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第一,我们建议引入「零容忍罪行」,针对六种「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它们是在香港常被滥用的危险药物。任何人在驾驶时,如果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没有呈现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已属犯罪,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该人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而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第二,我们建议订明任何人驾车时受药物影响,其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即属犯罪,并引入两级惩处。如果个案涉及的药物是「指明毒品」,违例者须承受更严厉的惩处:除了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外,首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五年,再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十年。如违例者重犯该罪行,法例会清楚指引,法庭经考虑案情和违例者的行为,可判处该人终身停牌。我希望强调,吸食「指明毒品」后驾驶的人士会为他们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严重的威胁,应予重罚。

  另一方面,如果驾车时受药物影响,而涉及的药物并非「指明毒品」,违例者将处以较轻的刑罚:除了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首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六个月,再次定罪的停牌期最少两年。此外,法例会引入免责辩护条文,以保障那些已采取适当措施去避免药驾的司机。

  第三,《条例草案》建议延长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人士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将由最少两年增加至最少五年;再次定罪则由最少五年增加至最少十年,而法庭在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向重犯者判处终身停牌,确保「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罚则与新引入的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相符。

  第四,《条例草案》并赋权警务人员可在司机涉及交通意外、或行车时干犯交通罪行或怀疑毒驾或药驾的情况下,要求司机进行初步药物测试,包括识认药物影响观测、损害测试以及/或者快速口腔液测试。如在初步测试中司机被怀疑曾服食任何以上六种「指明毒品」,或被评为驾驶能力受损,警务人员可要求司机提供血液及尿液样本作化验分析,以确定样本是否含有药物及其浓度。有关司机须把驾驶执照交由警方保管24小时,因为他们不适宜立即驾驶汽车。若司机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及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分析,即属犯罪。另外,我们建议如果警务人员怀疑司机醉驾、毒驾或药驾,可要求医生为司机抽取血液样本作化验,但如该司机因为受伤、醉酒或神智不清等等情况而无法同意提供样本,警务人员可要求医生替该司机先抽取血液样本,待该司机清醒后,警务人员会征求他的同意,在获得他的同意后才对其血液进行化验。

  第五,《条例草案》会赋权警方执行随机药检,但有关条文会视乎毒驾及药驾的普遍程度、是否有合适和可靠的快速口腔液测试仪器等因素才引入。

  我们曾在去年夏季就打击毒驾和药驾的建议进行公众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交通谘询委员会、道路安全议会、医生及药剂师团体及运输业界回应积极,他们大力支持严厉打击毒驾。在谘询的过程中,我们已交代损害测试的准确率相当高。

  此外,我们亦解释现时医护人员有责任在他们处方的药物加上标签,指示病人服用的适当份量和药物的副作用,因此,这次的立法建议不会改变或增加医护人员这方面的责任。另外,有职业司机团体关注损害测试的施行,也担心服用医疗药物后驾驶会令他们负上刑责。我们已向司机团体解释,损害测试的设计是识别受药物严重影响的司机,而大部分医疗药物如按医护专业人员的指示服用是不会令司机的驾驶能力受损至不能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他们无须过分担心;另外,我们亦把不涉及「指明毒品」的药后驾驶的刑罚订於较低的水平。整体而言,《条例草案》的建议回应了社会以及各界别的诉求。

  打击毒驾及药驾的措施有助加强道路安全,是市民大众期望政府尽快推行的。我希望各位议员大力支持,使《条例草案》早日获得通过,以便我们能尽快落实其中的建议。

  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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