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先生: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这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以放宽该条例第5(2)(a)条下有关签立持久授权书的现行规定,以及采用新的法定表格及其附载的说明资料。该表格及说明资料皆以浅白的语言和较方便使用者理解的形式所撰写。

背景
--
  
  授权书是一项具法律效用的文书,藉授权书授权人可委任并赋权另一个人以授权人的名义代他行事。授权书只在授权人有精神上行为能力时才有效。因此,当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获其授权的人即失去代授权人行事的权力;但事实上,授权人也许正是在这情况下才更需要他人代为处理事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在一九九七年通过的《持久授权书条例》引进一种特别的授权书,称为「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的效力不受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所影响,但条件是它必须采用《持久授权书条例》订明的表格和方式签立。持久授权书跟一般授权书不同,授权范围只限於授权人的财产和财政事务,并不能授权其他事务例如为授权人的健康护理作出决定。依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e)条,见证签立持久授权书的医生必须核证「他本人信纳授权人当时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持久授权书在一九九七年引进香港时,是属於新事物。但在外地不少司法管辖区,持久授权书已存在多时,并获广泛采用。不过,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持久授权书在香港的使用率极低。《持久授权书条例》於一九九七年制定,但截至二○一○年年底,在香港注册的持久授权书只有40份。相反,英格兰和威尔斯单在二○○六年便有超过19 000份持久授权书注册。

法改会的建议
------

  香港律师会等团体认为,现行持久授权书的签立规定过为繁苛,至少是导致它在香港使用率极低的原因之一。因应他们的关注,当局在二○○六年十一月把上述课题交予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研究。

  法改会在二○○八年三月发表《持久授权书报告书》(《报告书》),指出持久授权书在香港的使用率极低,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文化上的因素和公众对持久授权书欠缺认识;但有理由相信,令人不欲使用持久授权书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法例规定持久授权书必须由授权人在一名律师及一名医生面前签立,而且律师和医生必须同时在场。因此,法改会建议,应废除《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条中关於持久授权书必须在一名注册医生面前签署的现有规定;以及应鼓励律师会向会员发出实务指示,清楚说明如果律师有理由怀疑当事人是否在精神上有足够能力签立持久授权书,该律师必须在持久授权书签立之前,就当事人的精神上行为能力取得一名医生的评估。法改会补充指出,假如不采纳法改会首选的做法,而决定保留《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条中的现有规定,则应放宽这项规定,容许授权人及律师在一名注册医生签署持久授权书后的28日内签署该授权书。

  《报告书》亦建议,持久授权书的表格及其说明资料,应以浅白语言和较方便使用者理解的形式撰写。《报告书》建议了新的表格和说明资料。

推行法改会的建议
--------

  代主席女士,条例草案采纳法改会的第二个建议,即容许授权人及律师在一名注册医生签署持久授权书后的28日内签署该授权书。条例草案亦推行法改会的建议,采用以浅白语言和较方便使用者理解的形式所撰写的新法定表格及其附载说明资料。

  不采纳法改会第一个建议,即全面废除持久授权书须在一名医生面前签立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律政司在二○一○年六月谘询医疗界和社会服务界时,他们均强烈反对建议。他们关注到,如果没有法例规定必须由一名医生评估和核证授权人的精神上行为能力,便不能充分保障包括长者在内的授权人。此外,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於二○一○年十二月的会议上讨论这个建议时,大律师公会亦表示有所保留。

  经审慎考虑法改会《报告书》及所有接受谘询人士的意见后,当局的结论是,采纳第二个建议,局部放宽《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2)条下有关签立持久授权书的现行规定,可在提供足够保障给授权人与鼓励更多人使用持久授权书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结语
--

  代主席女士,正如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指出,使用持久授权书不仅对授权人有益处,亦对授权人的家人和社会大众有利。我们希望在通过条例草案,并采取措施增进市民对持久授权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后,可鼓励更多香港人使用持久授权书作出管理财产及财务的安排。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本条例草案。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