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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垃圾收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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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本港的垃圾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全港的私营及由政府营运垃圾车数量分别为何;请按垃圾车所符合的废气排放标准及该等垃圾车是否有盖分别列出分项数字;另外,有否计划将无盖的垃圾车更换成有盖的车种;若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现时,有否及如何规定私营及由政府营运垃圾车保持清洁和卫生、减少污水漏出及散发臭味的情况;若有,相关措施和罚则为何;过去五年,有否向有关机构或人士施加罚则;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 过去五年,有否就垃圾车的污水、臭味及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检控;若有,每年检控的数字分别为何;请按检控原因列出?

答覆:

主席: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约条文,分别确保该署及其聘用的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清洁卫生。食环署在监管承办商的服务时,如发现承办商违反合约要求,会根据有关合约条文,向承办商作出惩处。我就问题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 过去五年,食环署及该署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的数目如下:

年份  食环署的      食环署外判承办商的
    垃圾收集车数目   垃圾收集车数目

2006   182         108
2007   167         117
2008   160         117
2009   149         122
2010   153         125

  食环署的垃圾收集车一般使用年期为八至十年,所有垃圾收集车均符合购置时的法例规定,包括安装符合欧盟废气排放标准的柴油引擎。此外,为防止垃圾收集车发出臭味,食环署所有垃圾收集车均有档板遮盖车尾(33部)或属完全密封型号(120部),其中有档板的垃圾收集车会在二○一三年或之前全部由完全密封型号取代。

  至于食环署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自二○○八年十一月起开始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务合约均规定,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必须安装符合合约所订明的欧盟废气排放标准的汽油或柴油引擎。至今已有58部垃圾收集车配备有关引擎,其余的亦将于未来两年内采用。另外,外判承办商的所有垃圾收集车车尾均须设有档板遮盖,以防止臭味传出。为进一步改善情况,自今年五月起开始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务合约中,食环署亦要求承办商采用完全密封式设计的垃圾收集车。目前已有30部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采用完全密封型号,其余的亦将在相关合约更新时改为完全密封型号。

(二) 为保持垃圾收集车清洁和环境卫生,食环署的垃圾收集车均装有污水收集缸以收集漏出的污水。此外,在153部垃圾收集车中,有130部已在车斗内加装除臭系统,其余的亦会于二○一二年或之前进行加装工作,以进一步防止垃圾收集车发出臭味。

  食环署的垃圾收集服务合约亦规定,承办商提供的垃圾收集车须在底部设有污水收集缸,而在装卸和运送废物期间,承办商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防止污水漏出。

  食环署及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在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堆填区卸下垃圾后,离开前均会卸去污水缸的污水,亦会使用该处的洗车设备清洗车身及/或车轮。这些垃圾收集车每天完成垃圾收集工作或回到车房后,必须再进行清洗。

  食环署不时提醒员工,必须按指引保持垃圾收集车清洁卫生,以及每日妥善清洁车辆。就承办商而言,如被发现违反有关垃圾收集车的要求和运作的合约条文,食环署会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包括发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失责通知书。收到失责通知书的承办商会按违规事项被扣减每月获支付的费用。过去五年,食环署因承办商违反有关垃圾收集车的要求和运作的合约条文(即垃圾收集车漏出污水及垃圾收集车不清洁)而发出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失责通知书数目如下:

年份 口头警告数目  书面警告数目  失责通知书数目

2006    10       7       6
2007    10       3       0
2008    10       2       2
2009     9       1       2
2010     9       8       2

(三) 过去五年,食环署就垃圾收集车漏出污水或掉下垃圾的违例情况提出检控的数字如下:

年份  有关漏出污水  有关掉下垃圾
    的检控数字   的检控数字

2006    0        0
2007    4        3
2008    0        2
2009    0        0
2010    3        1

  法例并无赋权食环署人员对垃圾收集车发出臭味的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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