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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邀请有意扩充校舍以推行新高中课程的中学就校舍分配提交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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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五月二十日)邀请有意扩充校舍以推行新高中课程的中学提交意向书。三所位於沙田的空置校舍,可供现有公营中学及直接资助计划中学所属的合资格办学团体申请。

  教育局发言人说:「在新高中学制下,部分学校因目前校舍条件所限,难以在现址范围内觅得额外空间,以提供宽广而均衡的课程。因此,当局选定三所空置校舍,分配予现有中学共同使用,以助解决校舍教学空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亦可使这些校舍物尽其用,以配合新高中课程的推行。」

  他说:「政府明白学校合办课程可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个别申办团体可在意向书表示有意申请共用部分校舍,并表明其选择次序。尽管如此,我们极力鼓励申办团体联合提出申请,以便充分利用有关校舍的设施。为对申办团体在提交联合申请时所付出的额外努力予以肯定,如联合申请的条件与单一学校提出的申请相若,联合申请可获优先考虑。」

  「是次校舍分配工作旨在改善学校的学习和教学环境,使现有的学生受惠,而非藉此增加学校现时或未来的学额。分配工作将以办学团体互相竞逐的方式进行,而审批申请以教育质素为首要考虑条件。考虑因素包括申请学校的办学纪录、为改善现有学生学习和教学环境而申请扩充校舍的办学计划书的质素,以及现有校舍的状况。如申请学校在各方面的条件均相若,则现时校址与所申请校舍位於同一地区的学校可获优先考虑,以方便学校日常运作。」

  发言人补充说:「为使所提供的校舍得以物尽其用,避免使用者在共用设施时出现冲突,政府在是次校舍分配工作中,保留把校舍设施分配予个别申办团体的决定权。由於每所校舍均会分配予超过一所学校使用,获分配同一校舍的办学团体须共同签订租约,并分担管理责任。为方便日后管理这些校舍,成功申请的学校(或提交联合申请的两所学校至少其中一所),须负责统筹有关校舍的管理及保养工作。」

  根据现行的校舍分配政策,申办团体必须为认可的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机构,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公司条例》注册成立,而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已包括分配校舍所需的全部标准条文;或

(2)按其他条例注册成立,而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在审阅该团体的章程后,认为可获考虑分配校舍。

  发言人说:「收到意向书后,我们会邀请曾表达意向并符合两项既定要求的合资格办学团体提交详尽的办学计划书。所有申请均会由校舍分配委员会审核,其成员包括政府人员及非政府人员。

  回覆表格及其他参考资料,可於教育局网页(www.edb.gov.hk/index.aspx?nodeid=246&langno=2)浏览及下载。有兴趣的办学团体须填妥表格,在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时前送交教育局基础建设及研究支援分部(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4楼1427室)。查询可致电2892 5436或2892 6391。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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