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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制计划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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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日)在宪报一同刊登《2011年〈200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和《2011年〈废物处置条例〉(第16条的适用范围)公告》。待立法会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医疗废物管制计划(管制计划)将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为保障公众健康及减低污染风险,管制计划加强规管医疗废物的处理、收集、运送和处置。当局同时会就于指定处置设施内处置医疗废物征收费用。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说:「由八月一日起,医疗废物产生者须安排持牌废物收集商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中心)作妥善处置。在处理中心处置一公斤医疗废物的收费为约2.7元。」

  《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及《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载有管制计划详细的规管要求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收费。

  发言人补充:「任何人不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可被罚款最高20万元。」

  有关医疗废物管制计划的资料请参阅环保署网页:www.epd.gov.hk/epd/clinicalwaste/。

  市民亦可致电环保署热线2835 1055查询。



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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