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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及加建工程必须符合法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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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五月十九日)在回应传媒有关大埔一座私人洋房天台上加建工程的查询时重申,在已建楼宇进行任何改动及加建工程均须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

  屋宇署负责施行《建筑物条例》并就条例进行执法;《建筑物条例》旨在就规管在私人土地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订定条文,以符合建筑安全和徖生标准。

  屋宇署发言人提醒市民,除了《建筑物条例》所订定的豁免建筑工程外,楼宇业主如要为其楼宇进行改动及加建工程之前,须委聘一名认可人士(并视乎需要,另聘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拟备工程的图则,并把图则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在获得所须的批准及同意后才可展开工程,而经批准的工程须由注册承建商进行。

  关於传媒查询的个案,屋宇署证实有关的私人洋房并非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获豁免管制的屋宇或一般所称的新界村屋。该私人洋房受《建筑物条例》规管,而报道所指的天台搭建物并无事先得到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屋宇署今日已派遣人员进行实地视察,以确定所述的天台搭建物有否违反《建筑物条例》。屋宇署发言人表示,视乎实地视察的结果,署方会根据《建筑物条例》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说:「根据今日的传媒报道,有关私人洋房拥有人曾引述一宗上诉法庭判决以支持他认为在其楼宇天台所进行的建筑工程是『在建筑物内』而因此是豁免建筑工程的观点。我们注意到该宗上诉法庭判决之后已被终审法院推翻,裁定该宗个案在事涉楼宇天台进行的工程是在建筑物『上』,而并非在建筑物『内』。」

  发言人解释说:「《建筑物条例》第41(3)条订明,在任何建筑物内进行排水工程、附表所列地区内的土地勘测、地盘平整工程或小型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如并不涉及该建筑物的结构,可获豁免须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管限。至於是在已建楼宇天台竖设的任何搭建物,屋宇署并不视之为在建筑物之内,即其内部进行的建筑工程;因此,这些未经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而竖设的天台搭建物实属违例建筑工程,可根据《建筑物条例》对其采取执法行动。」

  发言人补充说:「建筑工程即使符合《建筑物条例》第41(3)条的准则而可在未获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但有关工程仍须遵从《建筑物条例》下各项规例所订定的建筑标准,否则亦属违例建筑工程,当局可根据《建筑物条例》对其采取执法行动。」

  「天台违例搭建物一向都是当局的执法目标之一,按天台僭建物可构成的潜在危险,屋宇署已在2001年展开一项特别执法行动,处理约5 370幢建有违例天台搭建物的楼高3层以上单梯楼宇;新建及在建的违例建筑工程亦是执法的目标之一。此外,由2011年4月开始,为加强香港楼宇安全,屋宇署把僭建物执法的范围扩大至涵盖天台、平台、天井和巷里的僭建物,不论有关僭建物对公众安全的风险度,也不论是否属新搭建或现存的僭建物,都须予以取缔。」

  当局在今年初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解释有关加强楼宇安全的措施的时候,已承诺会就投诉积极作出回应。为了产生所需要的阻吓作用,屋宇署将对所有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发出法定清拆命令和更迅速地提出检控行动;在有需要时,也会为失责业主安排清拆僭建物。



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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