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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新界村屋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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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据悉,政府就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进行检讨多时,但仍未有任何公布;近日,申诉专员公署发表报告,批评当局清拆新界村屋(包括俗称「丁屋」的小型屋宇)的僭建物不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统计或估计现时新界村屋(包括丁屋及祖屋)的违规僭建情况;如有,各区有多少幢村屋有违规僭建天台玻璃屋、密封露台、加建楼层至4、5层高及僭建天台屋的情况(请按僭建物分类列出僭建村屋的数量);以及当局将如何处理,会否进行分类规管;

(二)是否知悉,在现有「小型屋宇政策」下的认可乡村中,每乡村现时有多少名18岁或以上原居民合资格但仍未申请兴建丁屋,或其申请仍未获批准;现时各乡村范围的土地面积及当中有可用作兴建丁屋的空置土地面积为何;是否可扩展有关乡村的范围,以增加可兴建丁屋的土地;如是,可增加的土地面积为何;有否评估,该政策对新界村屋的僭建问题的影响;及

(三)有否评估,沿用已久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下的豁免保障有否影响政府处理村屋违规僭建的问题;当局现时是否设有「理顺小组」处理村屋的僭建问题;若是,该小组於何时开始工作,将於何时完成有关工作,以及当局会否就小组的建议谘询公众意见;该小组会否提出豁免措施,容许村屋的僭建物存在;如会,有否评估该安排会否令香港在处理僭建物时有两套政策或法例,出现市区与乡村由不同法规规管的情况;以及当局何时会完成检讨「小型屋宇政策」,当中会否涵盖有关小型屋宇的标准及僭建问题的建议?

答覆:

主席:

  新界村屋僭建物近日引起社会关注,我多谢李永达议员今日提出口头质询,让我可就这个课题说明政府的看法和消除一些误解。我亦在上周的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会在六月的会议全面汇报我们相关的工作和聆听议员的意见。由於口头质询时间有所限制,若议员今日有未能获得回应的提问,我也很乐意在预备发展事务委员会文件时一并作答。

  新界村屋的存在,历史悠久,而就这些村屋的建筑管制,一向与市区楼宇的管制不同。换句话说,虽然同属建筑物,规范和管制两类建筑物的制度并不相同。

  香港现时行使有关管制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法例,是在一九五五年制订的《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它的前身,可追溯至一八八九年的《建筑物条例》(一八八九年第15号)。然而,直至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当时的第322章)生效前,在新界兴建的建筑物并不受当时已有的《建筑物条例》规管。

  《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被同名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取代,两条法例均容许那些符合规定的屋宇,无须依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在兴建前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图则及申请批准动工,入伙前也不用取得建筑事务监督所发的楼宇占用许可证。它们也不受根据《建筑物条例》订立的规例所管制。

  这些获得豁免於《建筑物条例》部分条文管制的屋宇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根据现行法例,「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及不得高於8.23米(27),而有盖面积则一般不可超过65.03平方米(700平方)。俗称「丁屋」的新界小型屋宇或一般重建乡村屋宇都属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由於新界地区广阔,豁免管制屋宇的数目众多,而且分布零散,当局并没有就这些屋宇上的僭建物进行精确的统计调查。但据我们日常观察所得,这些僭建物在新界个别地区的村屋相当普遍,估计是数以万计。它们的分布数量因区而异,元朗是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有关僭建物的形式甚多,大小不一,因而对楼宇结构所产生的负荷和对楼宇安全的影响也不一样。一般而言,常见的而现时被界定为违例的加建物包括:围封式天台、露台和檐篷、外置窗花、防盗铁栏及铁闸、伸缩式帐篷、地面及天台上的扩建物,亦有面积或高度严重违规甚至是加建楼层等。

  在如何处理这些僭建物的问题上,申诉专员在较早前(二○○四年)的直接调查报告中,指出鉴於新界管制屋宇的僭建物数目庞大,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解决。就此,申诉专员当时提出了政府当局应考虑采取一个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拟定实际的执法政策,抑制新界村屋的违例建筑工程」,以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研究办法,「理顺那些现有不危险、不严重,因而可以容忍的违例建筑个案」。我以引述的方法来回答,因为最近坊间对於我采用「理顺」的字眼或许有些疑惑,所以我藉此指出「理顺」的出处。

  当局采纳了申诉专员的建议,并且努力予以跟进。为了遏止新建僭建物的蔓延,屋宇署和地政总署分别继续加强执法及采取执行地契条款行动,重点针对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而对於其他刚完成的新建僭建物,如有足够证据的话,也会采取执法行动。因应申诉专员上月发表的直接调查报告内的建议,我们正检讨现行程序和策略,以提升执法成效。特别是就报告内所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屋宇署会扩阔「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义,避免有漏网之鱼。署方将短期内向部门同事发出明确指引。

  另一方面,针对已经存在的旧有僭建物,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联同有关部门及乡议局代表,於二○○六年成立了一个「理顺新界村屋僭建问题工作小组」,手研究如何因应申诉专员的建议,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拟订一套法、理、情兼容而又切实可行并为公众接受的理顺方案。该工作小组就如何处理现有僭建物的方法,已初步厘订了一个方向性的拟议大纲,但所涉法律问题和落实安排仍需进一步讨论和研究。自二○○七年发展局成立后,有关议题已提升至我亲自主持与乡议局举行的「规划地政政策联络委员会」定期会议上,不时作出交流和讨论。整体来说,我们的目标是在确保楼宇安全和参考了早前申诉专员提出「理顺个案」的大前提下,制订一个分类规管,务实地处理现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的可行方案。

(二)在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下,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子,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在新界适合的土地上建造一所丁屋。

  由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实施起至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政总署共批核36 094间丁屋。目前仍有9 947宗申请个案正在处理中。

  地政总署并没有统计或估计各认可乡村现时有多少名18岁或以上原居民合资格但仍未申请兴建丁屋的数字,原因是这个数目会随原居民出生、成长和离世而改变;况且是否申请丁屋视乎个人环境和意愿,不是每名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民都会提出申请。

  可建丁屋的土地,一般限於「认可乡村范围」。获地政总署核准的认可乡村共642条;「认可乡村范围」一般是指环绕某认可乡村周围300的地方,合资格的原居民在这范围内申请兴建丁屋可获考虑。

  此外,随《城市规划条例》引入新界,部分新界土地被划作「乡村式发展」。申请兴建丁屋的地点如在「认可乡村范围」内但不在「乡村式发展」地区,申请建丁屋人士须先获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的规划许可;但如申建丁屋地点超出「认可乡村范围」,但位於已划为「乡村式发展」的用地,而该「乡村式发展」用地是包围或与该「认可乡村范围」重叠,则申请亦可获得考虑。

  根据地政总署的估算,上文提及可考虑建丁屋的「认可乡村范围」及「乡村式发展」覆盖范围约共有4 960公顷,当中仍可作兴建丁屋的土地估算约为1 640公顷,鉴於「认可乡村」主要旨在反映一八九八年已存在於新界的乡村,而界定「认可乡村范围」的原则,即我刚才所说环绕认可乡村周围的300,已於早年与乡议局确立,不存在因为要满足丁屋的建屋需求而扩大「认可乡村范围」。 

  在「乡村式发展」用途地带以外的土地(包括「认可乡村范围」)兴建小型屋宇,须要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向城规会申请,城规会会因应每宗申请的情况,参考有关的城规会规划指引和相关因素(如环境、交通及土地用途的相融性等)后作出审批。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和新界村屋的僭建物问题是两个独立和不同性质的课题,我不认为小型屋宇政策对当局处理新界村屋僭建物会构成任何影响。

(三)目前《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内提供的豁免,主要顾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在整体安排和设计上相对较为简单,但尽管如此,地政总署在发出豁免证明书时可施加与安全等有关的条件,一般要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承建商和一名合资格人士,负责兴建整幢建筑物,并须聘任一名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督关键构件的兴建,包括建筑物的悬臂式露台及檐篷等。有关法例和安排符合确保楼宇和公众安全的目标,并不会对当局在如何处理有关违例僭建的问题上,产生不良的影响。

  就「理顺小组」的工作和进展,我在回应提问第一部分的回覆中已作了回应。具体一点来说,在已有的法例框架下,虽然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规管制度与其他受《建筑物条例》管制的楼宇有本质上不同的地方,但我们在保障楼宇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这方面的目标是无分彼此,是一视同仁的。目前的政策取向是双管齐下:一是遏止新建违规建筑物,在这方面,尽管调查和举证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我们已与市区建筑物看齐,并努力提升执法成效;二是在处理现存僭建物方面,我们也会借鉴市区过去十多年分阶段以及缓急先后的策略,打击属严重违规的僭建物,和暂时容忍一些如申诉专员所提「不危险、不严重」的个案。我们会充实上述方向性的建议,以期尽早推行。我亦打算稍后向发展事务委员会详细交代细节,亦乐意聆听议员、乡议局和公众的意见。

  就李议员所提检讨小型屋宇政策方面,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行之已久,而任何重大改变涉及复杂的法律、土地用途及规划问题,我们需要非常审慎检视。由於所涉及的问题复杂,我们就检讨的进程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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