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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港珠澳大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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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高等法院较早前裁定港珠澳大桥两份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不符合法例规定,要求环境保护署署长撤回该工程项目的环境许可证,并要求当局为有关环评报告进行基线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对港珠澳大桥工程的进度,建造成本及竣工日期的最新估算为何;

(二)现时当局决定会否为工程项目进行基线调查的准则为何;

(三)鉴於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第7条的规定,公众和环境谘询委员会可以在环评报告获批准前提出意见,当局在批出港珠澳大桥两份环评报告前,有否接获公众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提出要就该工程项目的环评工作进行基线调查的建议;若有,详情为何;

(四)自《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於一九九八年四日一日实施后,有多少项工程项目在进行环评工作时,没有进行基线调查;有多少项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因为不符合法例规定而被撤回,请详细表列有关工程项目;及

(五)政府会否检讨现时的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以确保日后的工程项目不会因为环评工作的缺失而延误;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不同意高等法院的上述裁决,并认为裁决对现正进行及未来的环境影响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条例》)执行原则有重大影响,在征询法律意见及深入考虑和研究各项有关因素后,环保署已就裁决提出上诉。

(一)运输及房屋局表示,港珠澳大桥(大桥)主桥工程已经展开,进展良好。高等法院较早前就大桥本地工程环评报告的司法覆核的裁决对大桥本地工程的时间表有一定影响,但负责有关工程的路政署现正积极研究在工程上应该怎样推进,例如分期进行工程、分期落成等,以尽量压缩工程的时间表,并会在期间继续推展香港境内各项工程的前期工作,以争取配合大桥於二○一六年完工通车的目标。在环保署就上述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同时,路政署表示会重新检视大桥本地工程的环评报告,并按裁决及法定程序再提交有关的环评报告,以期可以尽快展开有关工程。运输及房屋局表示高等法院的裁决对大桥本地工程的进度、建造成本及竣工日期的实际影响,须待路政署完成上述的研究并落实施工方案,及确定展开工程的时间,方可有较准确的掌握。

(二)一直以来,环保署依照《条例》下《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附件12第3.4段的内容来要求环评报告进行空气质素评估的「基线研究」。该要求如下-

「3.4基线研究
这涉及对现有空气质素的阐述,这基於但不局限於现有实地空气质素监测或由政府团体、公司或机构获取的有质素保证的量度数据。这些基线研究涉及讨论由研究区外及未备录之污染源所造成的背景空气质素值,及阐述厘定这价值的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是就现有空气质素进行的基线研究/调查。而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有关环评除了确保进行工程项目后对将来整体环境带来的累积影响会符合法定环境标准外,还须比较进行及不进行工程对将来环境影响的分别,亦即估算将来指定的年份在不进行工程的情况下的空气质素,以衡量工程项目的独立影响和相关的舒缓措施,让环保署考虑有关影响已否减至最低。鉴於高等法院的裁决,工程的倡议人须依照裁决进行有关的分析。

(三)在港珠澳大桥两份环评报告进行公众查阅及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期间,环保署并没有接获公众及环谘会就该工程项目的环评工作进行基线研究/调查的建议。此外亦没接获就针对工程项目须要估算将来指定的年份在不进行工程的情况下的空气质素的建议或要求。

(四)《条例》自一九九八年实施以来,环保署一直按第二点所述《技术备忘录》附件12第3.4段的内容来要求环评报告进行现有空气质素的「基线研究」。没有环评报告因为不符合这项就现有空气质素的基线调查的要求而需要撤回。

(五)目前环保署必须根据《条例》订明的程序及时限按裁决来考虑所有在《条例》下作出的申请。因为环保署已经就裁决提出上诉,所以我们不会再作补充。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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