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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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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五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46,500元。

  富英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249772)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裁定该项控罪罪名成立,罚款9,000元。

  富英集团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八项控罪罪名成立,首七项控罪各罚款4,500元,余下一项控罪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37,500元。



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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