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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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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两个判令,两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815,000元。

  两名与讼人佳亿专业清洁有限公司及彩威集团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62名及11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85,300.06元及329,899.87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8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13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金霸路投资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处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5,192.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龙华皇宫酒楼有限公司、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Kandy Power Associate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处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4,984元、42,538.57元及5,742.9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审裁处并下令另一名与讼人前毅渠务有限公司须缴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5,000元罚款。

  区域法院及审裁处同时下令各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五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89元、205元、225元、140元及76元。



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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