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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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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星期五(五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为推行严厉打击毒驾及药驾的措施,提供所需的立法框架。

  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一日)说:「二○一○年涉及毒驾或药驾的被捕个案数字是二○○九年数字的七倍多,当中约九成个案涉及氯氨酮。社会人士对毒驾及药驾个案的上升趋势,尤其是涉及毒品的个案,以及其对道路安全构成的威胁深表关注。」

  《条例草案》引入「零容忍罪行」,针对六种「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 它们是香港常被滥用的危险药物。

  发言人说:「任何人在驾驶时如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没有呈现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已属犯罪。任何人如干犯『零容忍罪行』,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该人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任何人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可被惩处更严厉的刑罚,即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十年,并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

  此外,违例者如重犯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判处该人终身停牌。

  发言人强调:「《条例草案》建议对干犯涉及该六种『指明毒品』的驾驶罪行施加严厉罚则,旨在向市民表达清晰的信息──我们的社会绝不容忍毒后驾驶。」

  「为回应公众的意见,当局建议任何人在药物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而涉及的药物并非『指明毒品』,将处以较轻的刑罚。干犯这罪行,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六个月,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此外,法例会引入免责辩护条文,以保障那些已采取适当措施去避免药驾的司机。」

  《条例草案》亦建议延长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者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将增加至不少於五年;而再次定罪则增加至不少於十年(法庭在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向重犯者判处终身停牌),这是确保「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罚则与新引入的毒后驾驶罪行的罚则相符。

  《条例草案》并赋权警务人员可要求怀疑毒驾或药驾的人士进行初步药物测试(识认药物影响观测、损害测试及/或快速口腔液测试)。如在初步测试中司机被怀疑曾服食任何六种「指明毒品」,或被评为驾驶能力受损,警务人员可要求司机提供血液或/及尿液样本作化验分析,以确定样本是否含有药物及其浓度。有关司机须把驾驶执照交由警方保管二十四小时,因为他们不适宜立即驾驶汽车。若司机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或/及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分析,即属犯罪。

  《条例草案》将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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