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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高风险及投机性较强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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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著名政治经济学家指出,在二○○八年的金融海啸之后,先进经济体系(尤其是欧洲及美国)对高风险及投机性较强的金融业务(例如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另类投资工具等)的监管愈趋严厉,加上当地市场已经饱和,这些基金将继续大举投入新兴市场(包括中国),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该名政治经济学家又指出,香港低廉的税制、成熟的法制,加上地缘政治因素,将会令香港持续成为投资中国的重要基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本港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另类投资工具在过去三年(请提供按年数字及升幅)所拥有的总资产、交易额和总利润,以及该等金额各占本地金融体系相关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该等百分比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包括纽约、伦敦、东京及新加坡)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

(二)现时是否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发行上述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监管该等机构的政策方针及法律框架的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人民币逐渐国际化及香港正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政府有否评估发行此等高风险及投机性强的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经香港对国内市场或人民币作出的投资会否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影响?

答覆:

主席:

  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包括二十国集团及金融稳定委员会,都纷纷采取行动,检讨并改革包括另类投资工具在内的金融规管安排,以减少会危及金融体系的风险和加强金融稳定。香港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二十国集团,支持落实二十国集团所建议的金融规管改革措施。此外,香港也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积极参与其工作。金融稳定委员会受二十国集团所委托,肩负协调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监察改革进度的重任。

  二十国集团作出多项承诺,其中与本提问有关的包括适度监督并规管在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机构、市场及金融工具,以及确保各国监管机构具有收集重要金融机构、市场及金融工具的相关资料的权力。虽然国际间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已一直参与相关的资料收集工作,以及/或采取行动,落实二十国集团所提出的部分重要金融规管改革,例如推行规管信贷评级机构、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及对冲基金的措施等。

  香港是其中一个率先制定符合二十国集团所建议的对冲基金经理发牌制度的司法管豁区。向公众发售的对冲基金须获认可和接受规管。此外,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在本港市场进行买卖的对冲基金经理须受到相关的规管,例如《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卖空豁免及证券借出)规则》。在国内市场进行投资的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亦受到相关规管,例如将资金汇入内地及其在内地的用途均须获得批准。

  现就各分题,回应如下:

(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二○一一年三月发表的《持牌基金经理/顾问的对冲基金活动调查报告》,过去三年香港的对冲基金数目及管理资产总值如下:

   截至       对冲基金数目  管理资产总值
                     (美元)
----------  ------  ------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538    632亿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542    553亿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488    901亿

  截至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香港的对冲基金管理资产总值为632亿美元,当中的93亿美元及76亿美元分别投资于香港及中国内地。其余73%的对冲基金管理资产则投资于海外市场。对冲基金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及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主权债券、可换股债券及信贷衍生工具等。由于对冲基金投资因跨越不同市场及地域而产生的变化很大,因此不适宜将对冲基金管理资产及本地金融市场的其他特定界别作直接比较。

  对冲基金经理有不同的收入及利润结构,视乎以下因素,包括各地办事处之间的收费分配及成本支付准则、对冲基金经理在香港所扮演的角色(即顾问或资产管理)、以及收费准则等。部分对冲基金经理同时担任顾问及经理,或同时管理对冲基金及非对冲基金。因此,其收入及利润可能与多项活动有关。过去三年对冲基金经理的总收入及税后利润如下:

   截至       总收入   税后利润
           (港元)   (港元)
--------   -----  ----
二○一○年十二月    63亿    16亿
二○○九年十二月    47亿    11亿
二○○八年十二月    64亿     7亿

  有关香港市场以外的对冲基金管理资产资料是来自不同的公开来源。截至二○一○年十二月,全球对冲基金管理资产估计约值17,000亿美元。当中美国的对冲基金管理资产约占12,900亿美元、英国约占2,700亿美元、东京约占156亿美元及新加坡约占420亿美元。

  我们并没有关于对冲基金交易金额,或有关金额在本地金融市场所占比例的资料。

(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基金经理,包括传统基金经理、对冲基金经理及私募基金经理,均须领有牌照并接受规管。在基金方面,向公众发售的基金须获认可和受规管。

  在国际层面,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同意,规定对冲基金及对冲基金经理日后均须注册,并须持续向监管机构披露相关资料,以便监管机构评估他们个别或整体可能引发的金融体系风险。

  现时,证监会定期向对冲基金经理进行调查。根据证监会的评估,现时证监会收集所得由持牌基金经理管理的对冲基金的资料,比海外大部分监管机构就其管辖范围收集所得的对冲基金资料为多。

  政府与包括证监会在内的金融监管机构,会因应国际间的讨论及本地市场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赋予监管机构权力,可向另类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收集资料;是否需要制订准则,以识别在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中介机构;以及是否需要增订监管规定。

(三)内地当局已扩大人民币用作贸易结算及投资的跨境使用。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按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发展。过去一年多,香港人民币业务增长迅速,至二○一一年三月底人民币存款总额达4,514亿元人民币,估计将会继续快速而稳定的增长。国家金融安全一直是我们重要的考虑,我们相信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不会对内地金融安全造成风险,理由如下:

(i)香港人民币存款总额为4,514亿元人民币,相对于内地银行体系资产(约100万亿元人民币),只占约0.5%;相对于香港的银行体系资产(约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也只占4.2%;

(ii)企业客户的人民币存款,至二○一一年三月底为2,976亿元人民币(平均每户存款金额为210万元人民币),主要来自内地通过贸易支付汇入企业在香港银行的账户。这些跨境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实体经济活动,并须符合内地监管当局及银行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并没有察觉到有金融机构在香港利用贸易渠道的兑换窗口作投机活动;

(iii)由于亚洲业务前景乐观,多家对冲基金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以配合正在增加的香港及亚洲客户群的需要。私募基金则对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作出直接投资,该等投资属于支持实体经济活动;及

(iv)目前,国家的资本帐仍未完全开放。海外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需要作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才可以将资金汇入内地及在内地进行投资。同时,内地和香港的金融市场是独立的,这些金融机构在内地和香港的人民币市场各自运作。事实上,香港为人民币在岸和离岸市场提供了一道防火墙。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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