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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香港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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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潘佩妤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本人在去年收到一名小型企业经营者的投诉,指他在本港为其产品申请专利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申请专利的程序繁复,此外,本港欠缺公平审核专利产品的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根据现行的《专利条例》,若市民要为发明品在本港申请专利,必须先在其中一个本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获得批予专利,或提交指定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考虑检讨及修改该条例所订的专利注册程序,例如逐步引入「原授专利制度」,以配合本地产业的特质,以及促进本地创意产业的发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现时内地、台湾、日本及欧洲多个经济体都设有「实用新型专利」,并将专利权的审核及覆审交由批予专利的机构或专利法庭全权负责,当局会否考虑引入上述制度;如否,原因为何;如会,详情为何;当局会否增拨资源以实施该计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为本港的中小型企业就审核专利权的程序,以及在面对专利权的争议时,提供法律支援,令他们不会因仲裁费用高昂而失去得到公平仲裁的机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批核专利的申请而言,若要进行实质审查,有关当局需要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和聘用各类专业人才,检视有关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及能否作工业应用。

  本港现行的专利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确立,主要基於成本效益的考虑,有关法例并不要求专利当局在本地进行实质审查。

  在制度上,香港专利注册处只会对申请进行形式上审查,即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以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备,以确定是否符合注册规定。根据现行制度,香港批予两类专利,即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是根据三个「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作为基础。这三个采用「原授专利制度」的「指定专利当局」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王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申请程序涉及两个阶段:当「指定专利当局」发表有关申请后,申请人可在订明时间内在香港提交「记录请求」。当「指定专利当局」在进行实质审查并批出专利后,申请人可在订明时间内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香港专利注册处在接获「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文件后,一般可在数月内批予专利申请。标准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二十年。

  至於短期专利,申请人可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而无须到「指定专利当局」另行办理手续。申请人须提交一份「指定专利当局」或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香港专利注册处在确定有关资料齐备后,便可批予短期专利,有关程序一般可在数月内完成。短期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八年。

  由於「实质审查」并不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短期专利的批予,不能视作申请人已证明所涉发明可享专利。专利所有人如需为强制执行其短期专利而进行诉讼,必须在相关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该专利的有效性。此外,如任何人质疑某项发明是否可享专利,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的短期专利,而专利所有人须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举证以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

  就问题的(一)至(三)项,现回覆如下:

(一)我们会在今年开展前瞻检讨,以确保香港的专利制度有效配合香港未来经济包括创新科技发展。

  我们会细心聆听各方的提案及意见,然后决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改变现时的制度,包括专利的批予。

  为了搜集主要持份者的初步意见,我们在今年二月举行了一个公众研讨会,有约一百七十位来自法律、专利代理、企业、学术以及科技研究和发展界别的代表出席。研讨会期间,有部分与会者建议香港应考虑设立「原授专利制度」,并将实质审查步骤外判予其他地区的专利局,让发明家和投资者可直接在香港申请标准专利。我们会把这议题纳入是次检讨中。

  在五月十七日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我们将会就是次专利制度检讨的范围和工作计划征询委员的意见。

(二)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与其他地区(包括内地、澳洲及某些欧洲国家)采用的「实用新型」或「小专利」制度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保护期较标准专利短(一般为八至十年),而专利局或注册处在批予申请之前,都不会要求就有关发明进行实质审查。

  若短期专利或「小专利」获批予后出现争议,一般可由当地法院就专利是否有效作出裁决。

  然而,我们亦注意到,有些地区的小专利持有人或其他人士,若对小专利的有效性有疑问,可选择自行向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就有关发明进行实质审查。这项措施让有关人士可藉审查报告知悉发明是否可享专利,有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我们会在上文所述的检讨中,考虑应否引入类似机制。

(三)为协助本地个人或公司申请专利,创新科技署推行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凡以往从未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拥有任何专利的本地公司、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於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提出申请。每项获批申请的最高资助额达十五万元,其中用以支付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及有关申请专利的其他直接费用,例如律师费、顾问费(包括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为回应有关当局提出的异议而付出的相关费用)和提交专利申请涉及的费用等,资助额最高约为十二万元。有关资助并不适用於应付专利获批予后出现的争议。

  在专利获批予后,若专利持有人遇到专利权争议或法律纠纷时,就在本港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可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个人财务状况若符合法定规定,而案情又具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便可获法律援助。



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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