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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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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入境(修订)条例》於二○○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后,两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今日(五月六日)於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以入狱约十四个月。担保书持有人并不准许接受雇佣工作。

  於今年三月九日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与警方进行的反黑工联合行动中,一名二十九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在深水桋一商业大厦外售卖二手电器。该名非法劳工於二○○七年四月偷渡来港,并於二○○八年三月被拘捕,其后获发担保书。

  另外一名二十五岁的南亚裔人士在同一行动中亦被发现於上述地址运送有关电器。纪录显示,他於二○○七年十二月偷渡来港,并於二○○八年七月被拘捕,其后获发担保书。两名非法劳工各承认一项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分别被判入狱十四个月及十四个月两周。

  入境处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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