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五月四日)就议员议案「废除《2011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车首次登记税)令》」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让我开宗明义指出,甘乃威议员建议废除的命令和条例草案委员会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是两个不同的议题,主席你刚才在先前的辩论已提醒我们。事实上,废除命令的建议早前曾於审议命令的小组委员会讨论,并不获小组委员支持。
财政司司长於二○一一至一二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建议将私家车首次登记税各税阶的税率提高约百分之十五,以遏制私家车增长,纾缓交通挤塞。为落实这项建议,我们已於四月十三日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正式修改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税税率。条例草案委员会正在审议条例草案。
至於《2011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车首次登记税)令》(下称命令),则旨在为使条例草案内的建议,於条例草案通过前具临时法律效力,以保障收入及维持市场交易清晰顺畅。行政长官在谘询行政会议后,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制定了命令,於财政预算案发表当日,即本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时起生效,有效期为期四个月,於本年六月二十三日终止,於命令有效期间,所有进行首次登记的私家车,均须按条例草案建议的税率缴交首次登记税。
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命令,使条例草案具临时法律效力。事实上,以公共收入保障令防止在加税过渡时期的避税行为,是政府一贯的做法。过往财政预算案调整首次登记税的建议,均有制定公共收入保障令,以防止避税行为。假如有关建议未能於公布后即时生效,很多买车人士便会因预期加税而提早买车,造成税收损失之余,亦影响我们达到控制私家车增长的目标。
甘乃威议员废除命令的提议会制造混淆。倘若命令於条例草案审议完成前被废除,在命令被废除至条例草案审议完毕期间,及於条例草案审议完毕后为私家车进行首次登记的人士,需分别以旧税率及获通过的新税率缴交首次登记税。上述於短暂时期内有不同的私家车首次登记税税率的复杂情况,会对买家和业界造成争拗、混淆和不便。
另外,即使命令於条例草案审议完成前被废除,命令生效至命令被废除期间按条例草案建议的新税率收取的税款及按原税率收取的税款之间的差额,依然只可於条例草案审议完毕后才退回给买家。若命令被废除,而条例草案审议获通过,则买家需向政府补回废令期间少缴的税款,同样会令市场出现混淆和不便情况。
听完我刚才所说的,大家是否都觉得非常复杂?真的非常复杂。
让我简单再解释一遍。首先,在预算案提出增加汽车首次登记税建议前,我们有一套「旧税」;随后,我们在二月二十三日就保护令刊宪征收新税,从当天起,所有到运输署登记的新车,车主都要缴交新的税项;可是现在有议员提出废令,假如获得通过,亦即表示保护令无效,届时,新登记私家车要回复以「旧税」缴税;不过任何退税或追收都不会即时进行,而是在最后,当草案委员会审议完毕,我们要以当时通过的新税率再次向期间进行过首次汽车登记的人士追讨差额。结果是无论车主、车行,准备买车、换车的人士,抑或行政上都极为不便,谁交新税、谁交旧税;何时交新税、何时交旧税;是否获得退税,是否要追收差额;何时追收或退回、收几多、退几多,都会造成一片混乱。
刚才提及的混乱情况,其实立法会在二○○三年审议当时调整首次登记税的公共收入保障令时都有详细讨论。当时的集体智慧是认为假如废除命令,将会令业界及买车人士感到无所适从,并会产生运作上的困难。在考虑过废除该命令的后果及此举可能会引起的混乱情况后,立法会当年决定不宜废除该命令。
命令一直维持有效,才可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况。而且,《公共收入保障条例》下已有公平的退还税款机制,确保应退还的税款会退还给买车人士,他们不会有任何损失。
基於上述原因,我呼吁各位议员反对废除《2011年公共收入保障(汽车首次登记税)令》的决议案。另一方面,我们会继续与草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
我想重申,条例本身是要及早处理私家车增长引致的交通问题,交通恶化对所有道路使用者都会有影响,特别是每天720万使用巴士、小巴、的士等陆路公共交通的人士,(废除命令)对普罗大众的影响是不容否定的,这对他们来说既不公道、亦不合理。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