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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预缴式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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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君彦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一○年七月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以保障消费权益发表谘询文件,当中建议就时光共享使用权或长期度假产品,以及以非应邀方式到访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所订立的消费交易,设立强制性冷静期。政府在本年一月建议把强制性冷静期的涵盖范围扩阔至合约有效期不少於六个月的货品及/或服务提供的消费交易,有业界人士对此项修订相当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的资料显示,在谘询期内共收到一百三十一份意见书,当中有多少份提出了扩阔强制冷静期的涵盖范围的诉求;

(二)政府基於什么理据建议扩阔强制性冷静期的涵盖范围;有否就新的涵盖范围谘询业界;

(三)是否知悉,上两年及本年第一季,有多少宗涉及下列货品/服务类别的预缴式消费交易的投诉(按附件一表一列出);及

(四)是否知悉,第(三)项的投诉所涉及的预缴款额(按附件一表二列出)?

答覆:

主席:

(一)政府於谘询期内收到的一百三十一份意见书中,二十五份建议扩阔冷静期安排的涵盖范围,详见附件二表一。

(二)公众对於应否强制设立冷静期,以及如设立的话应涵盖的范围,意见两极化。有意见认为冷静期会导致道德风险、鼓励消费者有欠谨慎,因而增加商户的成本,而最终商户可能须提高价格以转嫁成本予消费者。但另一方面,亦有强烈意见要求扩阔冷静期的涵盖范围。冷静期容许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征询第三者意见,以及在不会受到交易过程中任何可能曾经出现的不当影响情况下,重新考虑决定。此外,冷静期亦可以对不良行为例如威吓手法产生阻吓作用。

  在仔细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我们认为扩阔麹制性冷静期的涵盖范围是适当的,并建议就有效期不少於六个月的货品及/或服务提供合约,麹制实施冷静期。而在原本建议中所涵盖,以非应邀形式到访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所订立的消费交易,我们会维持就该些交易设立冷静期,不论相关交易的合约有效期。我们於本年一月二十日提出以上的修订建议。

  为准备有关的法例草拟工作,我们现正与不同商会及行业组织等联络,以收集他们对建议细节的意见。就收集所得,他们对修订的冷静期安排的实际运作,包括牵涉的财务及退款安排、行政费用、取消或缩短冷静期等事宜也表示关注。我们会吸纳各界意见,小心考虑有关冷静期安排的细节。

(三)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收到的投诉一般按主要行业类别分类。消委会并无「百货」或「饮食(包括礼饼/汤券)」的独立分类数字。按「美容」、「健身及/或瑜伽中心」、「旅游会籍」、「电讯」、「婚礼/宴会」分类的投诉数字见附件二表二。

  为回覆议员提问,消委会检视了表二行业分类的投诉个案档案,当中涉及预缴式消费事宜的投诉宗数列於附件二表三。

(四)答案第(三)部分附件二表三列出的投诉所涉及的款额(以万元计),载列於附件二表四。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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