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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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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传媒报道,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常任秘书长(房屋)梁展文先生开设的顾问公司,于上月起受聘于新世界集团的母公司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报道又指此事引起了社会哗然,因为不少人认为该事件明显有「延取报酬」之嫌,亦严重打击公众对首长级公务员的离职管制安排的信心。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对上述事件采取什么立场,以及会否约见梁先生以了解聘用详情;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回应部分市民的期望,责令有关的执法部门主动调查梁先生以开设顾问公司方式间接受聘于新世界集团是否存在「延取报酬」的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评论指梁先生的做法是公然挑战特区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的威信,当局能否加快决定是否收紧对高官离职转投私人机构的管制,以行动说服市民首长级公务员在政府部门工作时能够不偏不倚地服务香港;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第一部分,根据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因退休而离开政府的首长级第8点(或同等薪点)公务员的管制期为三年,由受管制的公务员正式离开政府(如有离职前休假,则自休假届满后)起计。在管制期内,前首长级公务员须先申请及在取得当局批准后,才可从事外间工作。梁展文先生在退休前是首长级第8点公务员,他于二○○六年一月十日停止政府职务,于二○○七年一月十日退休,适用于他的管制期已在二○一○年一月九日届满。此后,梁先生在就业前无需向当局申请及取得批准。

  就问题第二部分,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均可以向执法机构举报任何罪行,而有关机构会独立地考虑应否就有关怀疑的罪行采取任何行动。法律亦赋予有关执法机构充分权力,自行决定应否主动进行与它们执法范畴有关的调查,我们不应干涉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其执法权。

  就问题第三部分,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及立法会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专责委员会分别在二○○九年七月及二○一○年十二月发表报告,就现行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规管机制作出多项建议修订。公务员事务局正全力并审慎地研究这些建议,当中牵涉法律问题,以及各持份者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会尽快将建议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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