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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销售雷曼票据的风险集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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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就雷曼兄弟集团发行及担保的股票挂钩结构性票据(雷曼票据)于本年三月达成协议,渣打同意向持有经渣打分销的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合资格客户回购有关产品。当局在有关公布中表示,经证监会及金管局调查后,双方关注到渣打在评估雷曼票据是否适合客户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的投资分布过度集中于涉及同类风险的资产这项因素(风险集中因素),有可能令有关的客户承担高于适当水平的投资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证监会及金管局亦先后在二○○九年十二月与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和丰明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在二○一○年七月与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达成类似的协议,是否知悉证监会及金管局在相关的调查中,有否发现涉及风险集中因素的问题;若有,情况是否与渣打的个案类同,以及厘定相关回购的百分比有否考虑此因素;若没有,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至今为止,对于仍未达成集体回购协议的银行(例如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个案,证监会及金管局又有否发现涉及风险集中因素的问题;鉴于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的雷曼迷你债券集体回购协议下,有关银行须以加强的特别投诉处理程序处理余下不符合资格参与回购计划的客户的投诉个案,当局有否在该等个案中发现涉及风险集中因素的问题;

(三)是否知悉证监会及金管局有否研究,渣打在销售雷曼票据时忽视了风险集中因素是否因为银行销售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导致银行或银行前线职员没有审慎考虑客户的投资的风险集中程度,以及当中还有没有其他重大缺陷;有否发现银行内部在销售金融产品方面存在系统性问题;及

(四)鉴于证监会及金管局在银行无须承认责任的基础上与个别银行达成相关协议,以促成银行向客户回购雷曼产品,是否知悉证监会与金管局日后会否以类似的安排处理银行销售产品时出现系统性失误的问题;若不会采用该等安排,当局将会如何处理该等问题?

答覆:

主席:

  就上述问题,政府当局谘询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现回应如下:

(一)证监会和金管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与18家银行(即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银行))订立了若干协议。证监会亦已经与几家经纪行订立了此等协议。

  除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根据第201条订立的协议外(迷债协议),其余每宗个案所处理的情况各异,并就调查过程中所得证据而引起的不同监管关注作出回应。虽然每份协议中部分元素是相同的,但各协议的基础却有别。

  在调查渣打银行销售雷曼兄弟相关产品中,主要的关注是集中风险的问题。集中风险关乎适合性方面的问题。简单来说,《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定,中介人须确保其就证券产品提供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在顾及客户的背景情况下适合有关客户。如集中风险与购买产品有关,集中风险将被视为在评估适合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此外,在决定以何种方式评估适合性时,还须考虑多项其他因素,包括中介人对于客户的有关情况,例如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目前及未来的计划、对收益的需求及投资经验等的了解程度。

  渣打银行的个案是唯一一宗以集中风险这主要问题而引起监管机构关注的个案。因此,在这个案中,根据第201条订立的协议是为提供财政补偿及针对渣打银行未有妥善地处理集中风险的关注而设的。换言之,就这宗个案所达成的和解方案有别于依据第201条所达成的适用于其他个案的和解方案。

  渣打银行个案中的和解方案,旨在将各合资格客户的损失限制在不超过其于渣打银行持有的可投资资产值的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有关公式采用了一种非常符合客户利益的集中风险评估方法,据此,在计算集中风险时,一般会以客户持有的所有资产及投资项目(而非只有在渣打银行持有的资产及投资项目)作为基准。此外,有关集中风险的百分比(这意味着当某人将超过其可投资资产值的百分之五来投资于雷曼兄弟股票挂钩结构性票据时,该人便将其可投资资产过度集中于雷曼兄弟股票挂钩结构性票据所带来的风险)亦属合理安排。

  至于大新银行与丰明银行的方案,则源于迷债协议下所制订的加强投诉处理程序。客户是否获得回购建议的资格是建基于其购买票据的日期。根据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新闻公布中,证监会及金管局在大新银行与丰明银行就雷曼兄弟的股票指数挂钩定息保本票据的集体和解方案下,没有提及对集中风险因素的关注。

(二)因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银行业条例》的保密条款所规限,证监会和金管局均不能就其目前正进行的调查工作详情作出评论。

  就那些没有在根据第201条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订立的协议下接获回购建议的迷你债券客户而言,他们有权依循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各自向有关银行提出投诉。该投诉处理程序要求银行为每宗投诉作出以理据为本的查究,以寻求解决。迄今,按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而支付的赔偿总额已逾六亿元,当中,上述客户已获赔偿超过1.61亿元。此外,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及迷你债券抵押品接管人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公布有关变现迷你债券抵押品所得款项的归还,亦将惠及所有迷你债券客户,包括该等没有接获回购建议(须符合有关条件)的客户。变现迷你债券抵押品所得款项的归还,是根据第201条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订立的协议所带来的另一结果。

(三)证监会及金管局在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出的联合新闻稿所述的「集中风险」问题,是监管机构在调查渣打银行时确认为主要关注事项。证监会和金管局均没有进一步补充。

(四)由于每个个案都有其独特性,并不能作直接比较,因此应否以集体和解方案去处理银行销售投资产品时出现的系统性失误,不能一概而论。

  证监会和金管局将就执法行动及解决方案继续紧密合作,以对付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系统性缺失。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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