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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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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四日)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铜锣湾时代广场外的公众休憩空间的管理权属於时代广场发展商(即九龙仓集团有限公司(九仓集团))辖下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担心有关安排会妨碍公众使用上述公众休憩空间。就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休憩空间(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九仓集团涉嫌以上述公众休憩空间牟利及违反契约的个案,政府现时的最新跟进情况是什么;

(二)过去3年,政府有没有就管理时代广场的公众休憩空间向九仓集团施加特别限制(包括防止该公司违反「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契约)的新条款);若有,详情是什么;若没有,政府可否说明未有向该间涉嫌利用该公众休憩空间牟利及违反契约条款的公司施加特别限制的原因和理据;

(三)现时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公众休憩空间的详情(包括该等空间的管理者及公众人士借用安排和限制等);若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是什么;及

(四)因应上述个案,政府会否检讨针对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管理事宜而发出的指引现时的执行情况;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时代广场地面公众空间的个案,在2008年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我们曾就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的公众休憩空间(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的提供、管理、使用等课题,分别於2008年4月和12月,以及2009年5月及2010年1月的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会)会议上,与委员进行详细讨论。我们亦在2008年5月及2009年2月的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听取由委员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团体和人士的意见。此外,我在2008年3月5日立法会例会中在回应议员提出的质询时,亦交代了时代广场地面公众空间的业权及管理责任等有关情况。

  时代广场地面公众空间是位於私人土地上,业权属时代广场业主(即 Times Square Limited)拥有。业主须负责管理位於其拥有的土地范围内的公众空间,其权责受一份《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公用契约)所规范。该公用契约的要点包括:

- 业主将该空间拨出给公众作公众通道及静态康乐活动用途,并须自费保持该空间清洁整齐及免受阻塞,确保该空间的有效管理;

- 业主有权在该空间搭建(或容许别人搭建)临时构筑物作陈列或展览之用,但事前必须得到屋宇署的批准,并且不能妨碍行人通道;及

- 业主可向举办陈列或展览的机构,就使用电力、水或由业主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收取费用,但任何人不得在有关的空间内售卖、推销或出租任何商品或物品。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答覆如下:

(一)就时代广场业主涉嫌违反公用契约的个案,政府在2008年向时代广场提出民事诉讼。鉴於有关的司法程序在进行当中,我们不便透露详情。

(二)如上述,时代广场业主就该空间的管理权责受公用契约规范,作为公用契约的一方,业主必须遵守公用契约的规定。如业主违反有关的规定,政府可按公用契约条款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民事诉讼。事实上,政府已就业主年前涉嫌违反公用契约的个案向业主提出了民事诉讼,以跟进有关事宜。 

(三)由於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的管理是属於相关业主的责任,政府未有收集该些空间业主所聘请的管理者资料。但为确保公众人士可享用这些公众休憩空间,我们致力提高这类公众设施的透明度。政府自2008年3月起编制设有公众休憩空间的私人发展项目资料,并透过地政总署及屋宇署网页公布。这些公开发布的资料包括该公众休憩空间的地址、面积、所处位置、开放时间,以及相关的位置图等。 

(四)在公布现存公众休憩空间资料的同时,政府就这个课题进行了详细的政策检讨,在检讨过程中,亦如前所述,多次征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此外,为提升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的设计质素及公众使用这些设施的方便程度,我们在2009年展开顾问研究,为私人发展项目的公众休憩空间订立清晰可行的设计及管理指引,供业主、管理公司和公众参考。经过一连串的谘询及修订工作,我们在本年1月公布了《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设计及管理指引》(指引),务求在业主的权利与让公众享用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我们亦已透过资料文件CB(1)1085/10-11(01)把指引提交予委员会省览;指引连同顾问报告亦已上载到发展局的网页。

  根据指引,管理者应自行制定及向公众发布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的使用、许可活动及管理事宜的规则及详情、举办活动的申请程序,及管理公司联络方法等资讯。除了参考指引外,有关业主需遵从地契或公用契约内条文的规范。

  上述的政策检讨和指引的编制涉及大量的工作和专业及公众讨论,我们认为目前应集中落实这些措施和鼓励公众参与监察,而非启动另一次检讨。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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