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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轮椅使用者的士收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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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长者、伤残人士,以及关注这些人士的团体向本人投诉,近期有多辆标榜专为轮椅使用者而设、名为「钻的」之的士,不按的士计程表(咪表)收费,只会按路程长短与乘客议定收费,而该等收费往往高於按咪表计算的收费。投诉人又认为,这些钻的不按咪表收费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而对轮椅使用者采用有别於其他乘客的方式计算的士收费的做法,则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现行法例,的士是否必须按咪表收费;若是,违例的罚则是什么;

(二)有否批准钻的或其他的士在街道上或透过电召接载乘客时不按咪表收费;若有,就钻的及其他的士分别而言,何时作出批准、获批准的车辆数目及批准的条款为何;若只有钻的获得批准,原因为何;若钻的没有获得批准,为什么该等的士可以公然不按咪表收费;

(三)会否要求平等机会委员会立即调查,钻的对轮椅使用者采用有别於其他乘客的方式计算的士收费的做法,有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若会,将於何时提出要求;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对不按咪表收费之的士司机立即提出检控;若会,何时执行;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过去五年,的士司机因不按咪表收费而被检控的个案数目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三)目前《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有关规例)附表五订明了租用的士的收费率。装设在的士内的咪表会显示租用的士的法定收费,以供乘客及司机按表缴费及收费。有关规例第47及48条分别规定,的士司机不得向乘客收取高於法定车费,而乘客租用的士亦须缴付合法车费。现时一般的士服务是以按表收费的模式运作。

  另一方面,有关规例第38条就整段时间租用的士作出规定,的士登记车主可将的士出租予任何人,而出租收费率是基於该车辆被租用的时间,或基於与租用人协议的其他条款。根据这条文,在租用的士前,有关之的士登记车主及租用人须填妥及签署一式两份文件,其内容须包含以下详情∶

(i)  该项租用的士的收费;
(ii) 该辆的士的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详细内容;及
(iii)驾驶该辆的士的司机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

  在这种租用模式下,的士登记车主须保留该文件一份,在租用开始后三个月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出示该文件。而租用人则须保留该文件一份,於租用期内,如警务人员要求时,须出示文件。

  任何的士必须遵照有关规例第47及48条的规定以按表收费的模式运作,或遵照有关规例第38条的规定作整段时间的出租。

  违反有关规例第47条之的士司机,经定罪后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任何人士如违反有关规例第38或48条的规定,经定罪后可被罚款3,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我们知悉,现时一个民间社会企业与的士车行合作,引入五部可供轮椅上落的车辆作为试验,以「钻的」为名,自今年一月下旬起,专为轮椅使用者提供廿四小时之租用的士服务。据知「钻的」会提供点到点的单程服务,或按时租提供服务。使用「钻的」服务的人士须先预约,并与营办商协议服务详情。「钻的」与其他的士一样,必须遵照上述有关规例之条文营运。运输署在「钻的」的筹办阶段及投入服务后,都曾提醒其营运者必须遵照有关规定。

(四)及(五)的士司机向乘客收取高於咪表车费属违法行为。警方一向有就的士司机没有按表收费的情况进行执法行动。过去五年,警方就的士滥收车费的检控数字如下:

      的士滥收车费
      的检控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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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9宗
2007年   16宗
2008年   19宗
2009年   35宗
2010年   16宗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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