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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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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三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五月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Thapa Tej Kumari、Garbuja Ghan Bahadur及罗子弘分别于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三日及三月十七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四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68,000元。

  佳景旅运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981305)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佳景旅运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六月及二○○九年九月至二○一○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一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2,000元,另外十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余下十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72,000元。

  Dessange Group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39827243)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Dessange Group Limited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九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0,000元。

  华新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566621)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受雇日期。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华新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华新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9,000元。

  华新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二月及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9,000元。

  乐茶轩茶艺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794266)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乐茶轩茶艺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四月至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首两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余下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2011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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