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卖旗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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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团体拟於二零一二年四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期间举办卖旗日,可於本年五月三日至六月二日期间向社会福利署(社署)递交申请。
为了让更多机构有机会进行卖旗筹款,社署将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的其中二十九天卖旗日指定为分区卖旗日,供三间机构在同一时间分别在香港岛、九龙及新界卖旗,而全港卖旗日的数目为三十天。
社署发言人今日(五月三日)表示,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及在获豁免缴税后最少具备三年的过往慈善活动记录,申请机构须参阅详载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卖旗日申请须知」的审核申请资格的准则。
他说:「卖旗日的申请将由奖券基金谘询委员会审核,考虑因素包括机构的信誉、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务的性质、价值和标准;财政需要及举办卖旗日的能力等。」
卖旗日申请表格及申请须知可在本年五月三日至六月二日期间於社署网站(www.swd.gov.hk)下载或於社署奖券基金计划组索取,地址是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36楼3601-02室。
申请机构须在本年六月二日下午六时或之前,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一并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请,概不受理。
发言人补充说:「申请机构约可於本年十月获通知其申请结果。」
查询请电2832 4318,或传真至2838 0441,或电邮至eolf2@swd.gov.hk。
完
2011年5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1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