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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条例》今日生效(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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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条例》今日(五月一日)生效,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元。

  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是保障本港基层劳工权益的里程碑和重大突破。《最低工资条例》的基本要求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於每小时28元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法定最低工资保障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日薪、临时工或兼职等,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於留宿家庭佣工及《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

  法定最低工资同样适用於残疾雇员,一如适用於健全雇员。《最低工资条例》同时为残疾人士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可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提出评估的权利属於残疾雇员,而非其雇主。

  劳工处已就《最低工资条例》进行多方面的宣传及推广活动,并公布了《法定最低工资: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协助各行各业的雇主和雇员了解《最低工资条例》的实际运作,以便他们符合法例的要求。此外,因应部分行业有其独特的工作情况或薪酬安排,劳工处已谘询行业的三方小组及相关人士,共同为九个行业制定了六份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行业性参考指引。这九个行业包括:饮食、零售、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清洁服务、酒店/旅游、物流,以及地产代理。

  为配合《最低工资条例》的实施,劳工处於今明两天假日期间,会对受条例影响行业(包括饮食、零售、保安及清洁服务业等)的企业进行巡查,向雇主及雇员解释法例的规定,和派发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以供参考。劳工督察会即场了解雇员的雇佣情况,以便在有需要时作出跟进行动。

  透过日常的工作场所巡查,及对受条例影响的行业采取针对性执法行动等措施,劳工处致力保障雇员在《最低工资条例》下的权益。

  有关《最低工资条例》的查询,市民可致电24小时的热线2717 1771(由「1823电话中心」接听),或亲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的分区办事处(共10个)。市民亦可於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索取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及《参考指引》,或於劳工处的网页(www.labour.gov.hk)浏览及下载。



2011年5月1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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