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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罚款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Singh Jaspal Gill于二○一○年九月六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88,160.09元。
与讼人Jollybaby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拖欠其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88,160.09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亦成功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7,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Au Chi Yuen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处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5,040元及2,557.4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审裁处同时下令两名与讼人须各缴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5,000元罚款。
区域法院及审裁处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两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169元及130元。
完
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