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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立法落实选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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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将於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向立法会提交《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修订多条法例,就选出行政长官及村代表以及就立法会及区议会的产生的选举和相关安排,提出更改;就选举开支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及作出相关及附带修订。」

  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关乎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的选举呈请上诉机制,引入类似《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所订的越级上诉机制。根据越级上诉机制,对原讼法庭就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包括补选)所作的选举呈请裁决不满的一方,若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就候选人免付邮资向选民寄出宣传信件方面,现行法例规定,有关信件只能载有与候选人参选的有关选举的物料。

  有立法会议员建议批准不同选区或界别的候选人在同一封免费寄出的宣传信件中印上其参选资料。此举可让政党为其参加同一次选举的候选人加强宣传,亦可节省纸张。在考虑这些意见后,政府建议候选人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向同一名选民/投票人寄出宣传信件:

(甲)地方选区的一张候选人名单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一张候选人名单;

(乙)有三个议席的劳工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以及

(丙)在同一个拥有多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别分组参选的候选人。

  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选举开支限额由自二○○一年起实施的九百五十万元增至一千三百万元。有关增幅考虑到二○○○至二○一二年的百分之十二点八累积通胀率;选委会的扩大和经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投票制度对竞选模式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根据过往行政长官选举的经验所显示的新增额外选举开支项目的需要。

  在区议会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候选人的财政资助额由现时每票十元或候选人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修订为每票十二元或选举开支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但津贴额不得超逾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经修订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财政资助计划将与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的财政资助计划看齐。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区议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由四万八千元增至五万三千八百元。有关修订考虑到二○○八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二累积通胀率。

  发言人说:「我们计划在二○一一年五月四日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我们希望立法会可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好让经修订的选举安排能在十一月举行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及之后的各场选举实施。」

  有关条例草案和建议的详情会上载立法会网页。



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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