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非法销售手提电话干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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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与警方於今日(四月十九日)在深水区采取联合行动,打击涉嫌非法销售「手提电话干扰器」的无线电商。在行动中,共检获三十三台怀疑为「手提电话干扰器」的无线电器具,另有六名人士被带返警署协助调查。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根据《电讯条例》第32B(a)条,『无线电商牌照』持牌人只可以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出售或要约出售或交付无线电发送器具予获批给牌照(或获发许可证、或获豁免领牌)的人士,使其可管有或使用该发送器。由於「手提电话干扰器」是无线电发送器具,而且不会获电讯局发出牌照准许使用,因此『无线电商牌照』持牌人如出售『手提电话干扰器』给任何本港人士,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电讯条例》第8(1)条,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管有或使用无线电发送器具,亦属犯罪,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由於「手提电话干扰器」是无线电发送器具,电讯局特此声明不会发出牌照给任何人在本港管有或使用该器具。
电讯局发言人强调:「本局会密切监察情况及迅速采取执法行动打击任何非法销售活动。」
完
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