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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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今日(四月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5,000元。
168速递(商业登记号码:37122629)的合伙人杨海涛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杨海涛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9,000元。
另外,积金局亦成功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共约2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富泰世界国际有限公司及协联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14,067.92元及8,865.2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06元及81元。
完
2011年4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