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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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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82,311.75元。

  与讼人邱婉雯及黄海龙经营威宏建设公司因拖欠其20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82,311.75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1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三名雇主追讨约65,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其中一位与讼人宏滔企业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16,76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两名与讼人华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及菊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37,595.33元及11,203.4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三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81元、200元及130元。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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