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
****************************

  政府今日(四月十八日)发表检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载述加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立法建议。

  政府发言人表示:「在进一步公众讨论中接获的意见普遍支持政府的建议。考虑到接获的意见后,政府修改了部分建议。我们计划在二○一一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在直接促销方面,我们会增订具体规定,规定资料使用者通知资料当事人将要约提供或进行广告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别及/或索求捐赠或贡献的目的;该等资料可能转移予何种类别的人士;以及哪类个人资料会被转移。」

  「该等资料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其版面编排和展示应让拥有正常视力的人士易於细读,而描述应易於理解。资料使用者亦应提供选择,让资料当事人可选择不同意(即拒绝机制)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三年。」

  「采用拒绝机制,是要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和给予商业机构运作空间之间求取平衡,让资料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这建议亦考虑到就此发表意见的回应者之中有约百分之六十支持拒绝机制,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一般都选择采用拒绝机制。」

  「如在提供所须资料和选择后,资料当事人向资料使用者回覆表示他不选择拒绝,资料使用者便可使用及/或转移该等资料作其所述的直接促销活动。如资料使用者在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选择后三十日还没有收到资料当事人的回覆,即可视为资料当事人没有拒绝。」

  发言人说:「根据现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资料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作出拒绝,如资料当事人作出拒绝要求,资料使用者便须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我们建议增订新规定,如资料当事人原本没有拒绝,但其后选择拒绝,他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转移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类别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该等资料。在收到通知后,有关受让人须停止使用该等资料,否则即属犯罪。这建议可进一步加强对资料当事人的保障。」

  「我们会增订具体规定,资料使用者在出售个人资料前,须书面通知资料当事人哪类个人资料会被出售及该等资料可能出售予何种类别的人士。该等资料的版面编排和展示应让拥有正常视力的人易於细读,而描述应易於理解。资料使用者亦须提供选择,让资料当事人可选择不同意出售其个人资料,即拒绝机制。」

  他补充说:「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出售个人资料,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五年。」

  他说:「一如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规定,如在三十日后没有收到回覆拒绝则可视为资料当事人没有拒绝的安排,同样适用於这建议。我们亦建议订明资料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作出拒绝。如资料当事人作出拒绝要求,资料使用者须停止出售其个人资料。再者,如资料当事人原本没有拒绝,但其后选择拒绝,他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售其个人资料的类别的人士停止使用该等资料。在收到通知后,有关买方须停止使用该等资料,否则即属犯罪。」

  「披露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个人资料以获益或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损失或心理伤害的行为,我们建议订为罪行。罚则将订为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五年。」

  「此外,我们拟授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向有意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以申索补偿的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

  他说:「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亦载述了其他我们拟实行的建议。」

  《私隐条例》於一九九五年制订。因应过去十多年的发展,政府在私隐专员的协助下,检讨了《私隐条例》,并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间就检讨提出的建议谘询公众。政府其后发表检讨《私隐条例》的公众谘询报告,并於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就立法建议安排进一步公众讨论。

  市民可於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进一步公众讨论报告」,或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网页www.cmab.gov.hk/doc/issues/Report_on_FPD_tc.pdf下载。



2011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