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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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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四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37,500元。

  妙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9171476)的高级人员任少华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1,500元。

  任少华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至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妙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高级人员王可惠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1,500元。

  王可惠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1,500元。

  妙集团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

  妙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4,000元。



2011年4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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