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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等49E(2)条动议的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小组委员会支持这两项法律修订。我们订立这些修订,是要在香港设立一个信贷评级机构规管制度,以达致两个重要的目的:
* 第一是加强保障投资者 - 新制度将有助确保公众可得知的信贷评级独立、客观而符合质素要求,让使用评级的人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 第二是履行国际责任,并让本港的信贷评级机构拟备的信贷评级,得以继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
在新制度下,我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加入一类新的受规管活动 - 即「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在本港的信贷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分析员均要领有牌照,他们须履行所有一般持牌责任。证监会亦会以国际证监组织发出的守则为基础,发布新的操守准则,规定信贷评级活动须按廉洁稳健、独立、具透明度及保密的原则进行。这个规管模式符合二十国集团订下的期望,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已采用(或正在设立)的规管模式大体上一致。
在这两项法律修订审议期间,小组委员会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帮助我们完善这个新制度;例如,小组委员会认为证监会应规定信贷评级机构要在服务协议中纳入条文,订明禁止它们的客户向公众散发「私人评级」的结果及资料,我们赞同有关建议,证监会已经承诺在《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内加入条文,向信贷评级机构施加这项责任。
有关法律修订将於今年六月一日生效,证监会会把握时间,於下星期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人士的操守准则》刊宪,并发布详细的发牌资料,以期尽快发牌予现有的信贷评级机构和评级分析员。
多谢主席。
完
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2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