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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抽取禁区海水饲养活海鲜被定罪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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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从禁区范围内的屯门海岸抽取海水,用以饲养拟供人食用的活鱼,今日(四月十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千元。

  今次是《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10AB条自二○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以来,首次有人被定罪。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人员一月十三日於九龙红戛街市一鱼档内,因上述违例事项,拘捕该名五十四岁男子。

  食环署发言人说:「为保障公众健康,《食物业规例》订明禁止任何人抽取、供应、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区的海水饲养活海鲜,以供在食物业运作中饲养拟供人食用的活鱼或活的介贝类水产动物。」

  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一万元及入狱三个月。

  《食物业规例》指定的禁区范围包括维多利亚港、十四个避风塘、香港岛(包括鸭昪洲)沿岸地区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区。



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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