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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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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四月十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73,000元。

  信诚保安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494705)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四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6,000元,合共罚款24,000元。

  信诚保安管理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三月至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四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5项控罪,其中24项控罪各罚款6,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5,000元,合共罚款149,000元。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21日内向积金局支付19,607.2元,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456,362.74元。

  与讼人方桂兴经营香江汽车电池电器冷气因拖欠其四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456,362.74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此外,积金局亦成功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46,418.79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孔淑仪经营家.工作.室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6,418.7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另一聆讯中,审裁官下令一名雇主娉婷国际管理有限公司须缴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5,000元罚款。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两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分别为219元及162元。



2011年4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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