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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旅行社缴付机票费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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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绝大部分在港经营的航空公司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协会」)的成员。早前协会单方面知会全港的注册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使用有关订票的BSP系统购买机票的付款期(即购买机票后旅行社需向航空公司缴付机票费用的期限),将由原来的15日缩短至7日。有业界人士指出,该项安排严重影响旅行社的资金周转,部分旅行社更可能因而结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业内人士指出,基於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例,航空公司一般尽量避免就其营运模式作任何协商或协议,但它们却往往透过协会落实操控市场的营运模式及措施,当局有否评估有关行为是否《竞争条例草案》拟规限的反竞争行为;政府可否承诺在该法案获通过后,立刻审视协会与相关航空公司作出的相关安排有否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及

(二)在《竞争条例》生效前,政府有没有其他政策或手段监察航空公司合谋操控市场的行为,以捍徖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覆:

主席:

(一)我们征询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意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协会」)的有关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条例草案》(「草案」)的条文,须由未来独立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作出调查,并由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判决。任何人士可向竞委会作出投诉,如竞委会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事宜违反竞争守则,竞委会可作出调查;以及

(二)我们从协会方面知悉,问题中提述有关缩短付款期一事尚未推行。协会正就此谘询本地旅行社,旅行社可向协会提供意见。在草案成为法例之前,因涉及竞争事宜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向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委员会」)作出投诉,委员会可将投诉转交有关的政策局/政府部门调查和审议。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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