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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詹培忠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本港三条过海行车隧道(「过海隧道」)收取不同的收费,但法院除就法律程序收取指明费用外,原则上不就其主要服务向市民收取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什么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收费政策;及
(二)有否考虑回购所有过海隧道的专营权,并开放该等隧道供市民免费使用;若否,原因及所涉原则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东区海底隧道(东隧)和西区海底隧道(西隧)是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兴建的隧道。政府采用这个模式兴建和营运隧道的两大原则是:(1)政府应鼓励私人参与并尽量善用公共资源,以及在可行情况下,采用适当的公私营合作模式;及(2)公私营合作项目的投资者须在项目开始时作出大量的投资,他们在承担商业风险的同时也应有机会获得合理回报的机会。这些隧道的收费调整机制,是在考虑了建造时的社会气候和经济情况、交通情况、利息水平和投资机会、回报等因素后,订明在相关法例内,并且属於政府和有关专营公司协议的一部分,只能在双方同意下作出更改。至於海底隧道(海隧)的收费,政府会考虑包括成本、交通管理、公众负担能力和接受程度等相关因素而厘订收费。
司法机构的法庭收费是根据政府一般的收费政策而厘订,除了「用者自付」原则,亦会考虑成本、服务的性质、公众负担能力和接受程度等相关因素。
(二)政府为改善三条过海隧道流量分布,在二○○八年十一月委托顾问进行研究。顾问报告指出,回购只是实施收费调整的其中一个方法,不应只为减低某隧道收费为目标,而须考虑有关方案可否改善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分布、具成本效益以及符合公众利益。顾问指出,即使是回购了隧道,亦需透过隧道收费的调整,才能有效调节行车量。
在考虑回购东西隧并对使用者不收取费用等建议时,政府需考虑上述第(一)部分所述厘订隧道收费的原则。其中我们必须考虑交通情况,如过海隧道不收取费用,会否诱发额外驾驶者使用过海隧道,令海隧现时的挤塞情况更形恶化,并令三条过海隧道及其连接道路严重挤塞等问题。
完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