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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村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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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条例》),村代表分为原居民代表及居民代表两类。有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向本人反映,其乡村的居民代表选举候选人长期在境外居住,但仍成功登记为选民和参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接获多少宗关於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或候选人不符合选民登记资格的投诉或举报,以及当局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主动核实或抽查居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是否仍符合《条例》中的选民登记资格;如有,发现多少人不符合资格;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於《条例》订明,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须为有关乡村的居民、「居民」的定义是「主要住址是在该村内的人」,而某人的「主要住址」则是「该人居住的并属该人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当局在过去五年,有否查证登记选民及申请登记为选民的人士所填报的地址是否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的地址」;如有,曾查证多少宗个案;

(四)政府有否规定,登记选民及申请登记为选民的人士须於每年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前的一年内,最少在其填报的「主要住址」所在的居所居住多少天,方会被视为《条例》所界定的「居民」;登记选民或申请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如在每年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前的一年内离港时间较其居住在其填报的「主要住址」所在的居所的时间更长,会否仍然被视为《条例》所界定的「居民」;及

(五)过去五年,选举登记主任根据《条例》把多少人的姓名及资料从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剔除,而原因是他们并无一直居住在有关乡村?

答覆:

主席:

(一)我们并没有过去五年的统计数字。但在选举管理委员会就2011年村代表选举订明的投诉期间(即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一一年三月九日),民政事务总署(总署)共接获二十六宗有关选民或候选人资格问题的投诉,部分个案仍在调查中。调查工作视乎个案情况而定,一般包括与有关选民或候选人联络以索取进一步资料、安排家访、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如入境事务署及房屋署等)索取及核对资料。如个案涉及虚假资料提供,我们会转介执法部门跟进。

(二)总署会每年进行选民登记,亦会每年主动向所有新登记的选民发信要求核对选民资料,及每年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核对新登记选民的资料。总署也会每四年大选前主动向所有已登记选民发信要求核对选民资料,以制定一份「临时选民登记册」及一份「遭剔除者名单」。

  「临时选民登记册」记录过往已登记而现在依然有效的登记选民资料,以及新登记的选民资料。「遭剔除者名单」载录丧失登记资格或已去世的登记选民名字。

  上述两份名册,皆会公开让市民查阅,为期两星期。任何人士如质疑名字载录在两份名册的人士的资格,可於指定期间递交反对或申索通知书。审裁官在收到通知书后,会安排聆讯作出裁定。待所有个案获得裁决后,总署会公布「正式选民登记册」,册内人士享有投票权。

  二○○九年及二○一○年,居民代表选举选民经核查后发现不合资格的人士合共超过四千二百名,名字已载入「遭剔除者名单」。

(三)在村代表选举的制度下,申请登记为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必须在申请表上作出以下声明:

  甲、申请表格上所填报的详情均属真实及正确;
  乙、填报的主要住址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居住地方的地址;
  丙、他在紧接申请之前的三年内,一直是所申请登记的现有乡村的居民;及
  丁、他没有丧失登记成为该现有乡村选民的资格。

  申请表格上清晰提醒申请人,任何人士在表格上作出任何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或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即属违法。

  为筹备2011年村代表选举,总署於二○○九年核查了所有居民代表选举登记选民的资料,发现共有超过二千四百名人士在选民登记册上登记的主要住址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选民。

(四)《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条例》)并无订明选民一年中居住在报称的唯一或主要住址所需的日数,亦无规定在港或离港日数。若个案涉及事主离港,则其离港日数、次数及理由均为考虑因素。而每宗个案均须按个别情况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二○○七年村代表一般选举后,有选民被控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有关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裁判官在判决一宗相关案件时提出,主要住址必须有一个长久性特征,并举一个住在大学宿舍的学生为例,说明学生虽然周末才返回父母家,但应视其父母居住地址而非宿舍为学生主要住址。由此可见居住日数并非唯一考虑因素。

(五)我们并没有过去五年的统计数字。但二○○九年及二○一○年,被剔除的居民代表选举选民合共超过二千六百名。他们因其选民登记册上的主要住址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家居的居住地方而不再合资格成为登记选民。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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