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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烈酒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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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已超越纽约,成为全球最大葡萄酒拍卖中心。有业内人士指出,葡萄酒的贸易、集散和拍卖以及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数年间为香港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及数以千计的职位,反映取消葡萄酒税项的政策取得成果。他们又指出,香港应该乘胜追击,探讨改善烈酒(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酒类)的税制及税率的空间,以促进与葡萄酒业密不可分的烈酒贸易,打造香港成为亚洲区内酒业贸易的枢纽,为香港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纾缓酒吧行业配制鸡尾酒等饮料的成本压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八年至二○一○年有关烈酒及葡萄酒的数字(表格载于附件一)。

(二)有否研究香港与邻近地区(例如内地、澳门、台湾及日本等)在烈酒的价格及应课税税率方面的分别;如有,详情为何(表列有关数字);如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以评估香港在烈酒贸易方面的竞争力;

(三)曾否考虑业界的建议,改善烈酒税制及调低有关应课税税率,以拉近香港与邻近地区在有关税率及价格方面的差距;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有业内人士建议,除了现时以从价方式计算酒类应课税税款外,引入从量方式计算税款(例如每100公升酒品的应课税定为港币100元),而应缴税款则以该两种方式计算的税款中较低者为准,从而减低价格较高的优质烈酒的课税压力,以及鼓励蒥民适量饮酒,当局会否考虑该建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八年至二○一○年有关烈酒(酒精浓度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酒类)及葡萄酒的数字载列于附件二。

(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酒精饮品市场的发展不尽相同,税制亦各异,举例而言,一些国家对酒精饮品除征收酒税外,亦会同时征收关税、增值税或销售税等税项,因此我们不宜与邻近地区作直接比较。

(三)及(四)政府当局曾于一九九四年对酒类饮品税制进行改革,把当时较为复杂的从量和从价混合税制改为简单的从价税制。该次改革旨在简化当时的税制,以及消除当时对有关税制构成累退现象的关注,即价格较高昂的酒类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占总成本比例反低于较低廉的产品。我们认为改革后的从价税制更简单和公平,亦能体现能者多付的原则。

  我们认为任何有关在从价税制中重新加入从量元素的建议,必须能避免以往的累退现象再次出现,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的不公平情况,并要小心平衡业界的诉求与社会的认受性。



2011年3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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