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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规管强积金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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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阐述加强规管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中介人销售及推广活动的立法建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立法建议将於落实『雇员自选计划』前,设立法定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加麹保障超过250万名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权益。」

  发言人说:「建议的强积金中介人规管制度,将以现时的行政安排为蓝本,加以适当的修改和改进。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将继续负责设定业界规管标准,并担当注册机构。而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则继续担任前线规管机构。」

  发言人强调:「这模式可减少对现行规管模式的改动,亦有利於尽早落实『雇员自选计划』。」

  「政府欢迎公众,包括业界组织及持份者,就立法建议提出意见。视乎立法会及公众的意见,我们的目标是於今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并於二○一二年年中完成法例修订。使『雇员自选计划』能够在强化的强积金销售及推广规管制度的基础上落实,更有效地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

  立法建议包括禁止任何非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参与受规管的强积金销售及推广活动;设立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制度;以及赋权相关的规管机构规管强积金中介人的操守。法例亦建议给予现时已注册的强积金中介人两年过渡期。

  有关立法建议的文件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网址: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doc/mpfi_faer_c.pdf),欢迎市民在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或以前,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香港夏黷道十八号海富中心第一座十八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或经电邮将意见传送至enq@fstb.gov.hk,或透过传真(号码:2529 1663)提交意见。



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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