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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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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65,149.03元。

  与讼人宝丽金烫画制造厂(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0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65,149.03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向其雇主追讨25,258.9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潮汕风味海鲜酒家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25,258.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的案件费用为930元,而审裁处案件的费用则为211元。



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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