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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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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今日(三月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15,000。

  立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08601056)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两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500,合共罚款$1,000。

  立宁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八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500,合共罚款$14,000。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两星期内向积金局支付$7,511.18,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其中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71,138.91。

  与讼人Po Chun Kit前经营Between Marketing And Promotion Company 因拖欠其八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71,138.91。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930,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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