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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修订《建筑物能源效益(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规例》。修订内容一如议程所载。
《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规例》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立法会随后成立了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我衷心感谢小组委员会在审议期间所提出的宝贵意见。
《规例》是根据《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第42条制定,旨在就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评核人」)的注册、规管及纪律事宜作出规定。有关主体法例规定相关人士必须遵行由机电工程署制定、适用於四类屋宇装备装置(即空调、电力、升降机及自动梯及照明装置)的能源效益及能源审核《守则》,并指明评核人须核证建筑物发展者提交的声明,以确保建筑物的规划及设计符合《守则》的规定。评核人亦可就主要装修工程发出遵行规定表格,并为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的商业部分,进行能源审核。
政府成立了两个工作小组,作为讨论立法建议的平台。小组成员包括专业团体、主要商会、物业管理公司、地产发展商及零售协会代表。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在审议此《规例》时,亦有邀请有关团体出席会议,当中绝大部分为技术工作小组的成员。他们普遍支持《规例》的内容。
政府会备存一份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纪录册,供公众人士免费查阅。小组委员会认为,除注册的届满日期外,公众亦可能希望知道个别评核人从何时起获得注册,故要求当局考虑在评核人纪录册内载入有关资料。为此,我建议修订《规例》的第3条。
另外,《规例》的第5条就评核人的注册作出规定。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局应该考虑让工程师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人员可藉修读或完成相关课程而获注册为评核人。事实上,《规例》的第5(1)(a)条、5(1)(b)条及第5(2)条已容许不同类别的合资格人士注册为评核人。具体而言,第5(2)条已提供合理弹性,让机电工程署署长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申请人注册为评核人,而有关条件包括署长信纳申请人的整体能力,包括知识、资格、教育、经验及训练,与以第5(1)条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士的能力相若。至於申请人是否来自工程师专业或其他专业并非考虑因素。因应小组委员的强烈意见,我们建议修订第5条,清楚说明署长可接受修读或完成任何署长认为有关的课程为申请人的资格或教育。
小组委员亦提出,处理评核人纪律处分事宜的纪律委员会应有非工程业界人士。为此,我建议修订第15及16条。另外,我亦建议对《规例》的第7、9、13、18及19条作出轻微和技术性修正。以上所有修正已得到小组委员会支持。
我谨此再次感谢小组委员会的宝贵意见,并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我提出的修订。多谢。
完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