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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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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冯检基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最近公布,家乐福及沃尔玛等大型连锁超级市场(超市)在内地的多家分店被发现作出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后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误导性价格标示(例如大幅提高商品的「原价」再减价出售,以图制造大减价的错觉)等。报道又指,发改委已责令该等超市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在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於二○○九年亦曾发表调查结果,显示本港的超市同样有作出类似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上述的误导性价格标示,而当中有些货品的优惠价格甚至比原先的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当局每年收到有关超市作出价格欺诈的投诉的数字和跟进情况;当局有否进行调查;若有,有否发现与内地超市类似的价格欺诈行为;现时本港有何法例和措施打击超市的此等行为;及

(二)当局有否了解内地当局打击和监管超市作出价格欺诈行为的情况;会否效法内地或外国的做法,严厉打击超市的价格欺诈行为(例如参考澳洲和英国的保护消费者条例,规定商户减价货品的售价,须低於过去的持续一段长时间);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於过去两年,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共接获两宗有关超市怀疑作出价格欺诈的投诉。经消委会搜集资料所得及分析,并无足够证据确定涉及诈骗成分。

  《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现时《条例》第2条所订明「商品说明」的涵盖范围并不包括价格优势的说明,故不在《条例》的规管范围。

  政府去年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立法保障消费权益》进行公众谘询。其中一项立法建议,是扩大有关货品的商品说明定义,以涵盖就任何货品作出的任何显示,包括「价格、价格计算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任何价格优势」。我们现正进行草拟法例修订案的工作,期望在本立法年度内,提交修订案予立法会审议通过。

(二)有关内地打击和监管价格欺诈行为,据我们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分别於二○○○年十月及二○○二年一月实施了《关於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标价行为作出概括性的指引。此外,澳洲和英国的保障消费者法例亦就标价行为作出规管。我们在草拟上述法例修订案时,会参考内地和海外国家的经验和法定措施。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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