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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认购窝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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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詹培忠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投资者向本人投诉,他於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购买了名为汇丰德银一零四B的股票认购权证(证券代号25315),当天该权证(俗称「窝轮」)的成交量非常大,成交价为每份0.14元左右;翌日,该窝轮的流通量提供者突然不再提供该窝轮的买卖盘报价。关於保障窝轮投资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监管当局:

(一)对窝轮发行商的资格有何限制,以及有否审核其资格;

(二)有否就窝轮的流通量提供者每天提供报价的责任作出规范,以及可容许的价格差幅有多大;及

(三)有否评估上述事件有否涉及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否违反保障投资者的政策及原则?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衍生权证是一种结构性产品。与结构性产品上市有关的规定(包括发行人的资格规定)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五A章,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监督下执行。

  《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拥有至少20亿港元的资产净值,及受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或拥有不低於首三个最佳投资级别的信贷评级。发行人亦须具备管理结构性产品的发行所需的经验及风险管理能力。

(二)发行人须为其在联交所上市的每项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在正常情况下,发行人须在开市后五分钟起提供流通量,直至收市为止。

  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方法可以是:持续输入买卖盘至联交所的交易系统,或回应报价要求而输入买卖盘至交易系统。

  提供流通量的方法须在有关发行的上市文件中说明。该上市文件同时应表明会为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的最低数量─至少必须为10手结构性产品。发行人亦须在该上市文件中订明最大差价。

(三)权证25315是一只以丰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正股的认购权证,在二○一○年十月五日上市,将於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到期。该权证的行使价为96港元。

  由上市日期起至二○一一年一月止,该权证的每日成交额相对偏低。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三至十八日期间,该权证的成交量显著上升。於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投资者持有合共122,644,000份该权证。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该权证的成交额大幅下跌,但发行人仍全日提供持续的买卖报价。所有提供的报价均符合上市文件中订明的最大差价。

  证监会会继续推行有关衍生权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会向投资者解释买卖衍生权证(尤其是价外权证)所涉及的风险。



2011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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