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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计划成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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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吴干仁於二○○九年七月六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36,000元。

  利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077677)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利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7项控罪,首项控罪罚款3,000元,余下6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利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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