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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没有投购劳保而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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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清拆承判商的东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内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规定,今日(三月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二千元。

  该东主聘请一名清拆工人进行清拆工作。于二○○九年五月九日,该雇员在旺角甘芳街一工地发生工业意外,引致其面部、心口及右臀部受伤。劳工处发现其雇主没有按照法例规定,为该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因而对该雇主作出检控。

  《雇员补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雇主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则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除此以外,他们亦须向从雇员补偿保险费征款的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

  雇员如怀疑雇主未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可向劳工处劳工视察科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所有举报资料均会保密处理。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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