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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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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第6D、6E、6F及6G条的修正案(将「公司票」改为「有关人士票」)的致辞全文:

  主席,就这组修订作进一步的回应前,我想重申,其实我欣赏党派就政府方面提出的草案,在经研究后提出另类的建议。所以,今次公民党提出这样多的修订,使议会可以就大家关心的议题辩论,我是欢迎的。所谓「兼听则明」,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我相信对今后的讨论是会有帮助的。我完全不觉得会像较早前吴霭仪议员所认为的,要政府的同事留下来聆听会带来不便。我们这几天已预算了,每天一早出来,回家时已是晚上,就如谢伟俊议员的(旅游界)行业一样,「早机去,晚机返」。

  主席,说回这议题,在设计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时,我们是按照《基本法》来办事。《基本法》附件二规定,有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有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基本法》附件二亦订明,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例加以规定。所以,在《基本法》下,我们可以为这些团体、公司等法人规定他们享有投票权。当然,这问题在过去十多年已多次讨论,到目前为止,就有关把这些「公司票」/「团体票」改为「董事票」/「理事票」的讨论仍未有共识,我相信大家会继续讨论这议题。

  在较早前,例如我们在二○○九年进行公众谘询时,有智库组织进行民意调查。「智经研究中心」在二○一○年一月份进行的民意调查,有超过六成受访市民不同意以「董事票」取代「公司票」,这是向大家重新提供的资料。主席,我依然认为,在去年六月通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时,大家在议会的整体共识,不是全面共识,是整体的共识,都是把新增的功能界别议席由区议员参选,经三百二十万选民选出,来处理下一届立法会议席的产生,是最恰当的做法。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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