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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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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三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0,000元。

  中医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339542)的高级人员杜贞贞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两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4,000元。

  杜贞贞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22项控罪罪名成立,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44,000元。

  中医馆集团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两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中医馆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被裁定22项控罪罪名成立,每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6,000元。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於两个月内为该两名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并在为他们加入强积金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向积金局支付12,807.03元,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其雇主追讨18,174.32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中保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18,174.3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188元。



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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