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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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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第1、6、14、29、30及37条的修正案(生效日期的修订;修订教育界功能界别的团体的名称;领馆丧失登记为团体选民的资格;就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财政资助提出进一步修订)的致辞全文:

  主席,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

  首先,我们建议修订《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1(4)条。该条文订明《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为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当法案委员会讨论《条例草案》时,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指出,根据《立法会条例》,每届立法会的任期於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的日期开始。因此,法律顾问建议将第1(4)条所指的实施日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一日修订为下届立法会任期开始起实施。

  因应法律顾问的建议,我们建议将《条例草案》第1(4)条所指的实施日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一日」起修订为自「第五届立法会的任期於二○一二年开始之时」起实施。

  有关修订已在一月二十七日法案委员会会上介绍。委员会对有关修订不持异议。

  主席,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六条,以更新在教育界功能界别内一个团体的名称。「匡智会—匡智松岭青年训练中心」的名称将会更新为「匡智会—匡智松岭综合职业训练中心」。

  有关修订亦已在二月十一日的法案委员会上介绍。委员会对有关修订不持异议。

  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4(2)条。该条文订明,依据《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享有任何特权及豁免的领馆,丧失登记为团体选民的资格。

  政府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出草拟上的修订,将条文所提述的「特权及豁免」修订为「特权或豁免」,其目的是令有关条文更具弹性,以贯彻政策目标。

  主席,我们了解有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提高有关财政资助额。在考虑有关意见后,我於本年二月十五日去信法案委员会主席,建议进一步修订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名单或候选人的财政资助额,将原先建议的「选举开支的50%」,改为「选举开支上限的50%,而候选人名单或候选人可获得的财政资助额不能超过他们的申报选举开支」。有关建议适用於有竞逐或无竞逐的地方选区或功能界别选举的合资格候选人。

  我们对第29条及30条的建议修订能让更多候选人能以其取得票数为基础而获得资助,令参选人士有多一些空间争取财政资助。政府在《条例草案》中亦已建议,将每票的资助额由十一元增至十二元。

  主席,我们亦建议对《条例草案》第37条作出技术性修订,就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反映选举登记主任将会采取的安排。

  选举登记主任在编制首份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册时,会以二○一一年地方选区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作为根据,删除所有在任何现有功能界别的选民及选择不在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登记的选民。任何人士如在二○一二年选民登记周期选择在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登记,及已登记在现有功能界别的选民如选择在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登记,亦会获载入首份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册内。

  有关建议已於二月十一日的法案委员会介绍。委员会对有关修订不持异议。

  主席,我恳请委员支持上述的修正案。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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