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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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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第3D条(行政长官不是政党成员)的致辞全文:

  主席,在我来立法会处理这两项《条例草案》前,已有朋友说,今次应该是一次政制辩论的长跑。今早我们讨论吴霭仪议员的修订,其实好像已跑了半次马拉松。

  我想作几方面的回应。首先,我要表明一个很基本的态度。作为处理政制的局长,我经常要与不同的党派和议员接触。我其实很尊重大家──有党派背景也好,没有党派背景也好──今早谈到对香港政制发展的抱负,及很希望作为行政长官的人士可以有效管治香港。但我想向汤家骅议员和吴霭仪议员说,《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一个候选人在成功当选后要退党,这安排的根本理念不在於行政长官要政治中立,这并非我们的思维。我们完全知道行政长官是在香港社会中最政治的人物,因为他要负责香港的管治。要做管治,就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就要做抉择。要做抉择,要拍板的,就是最政治的人物。亦因为他是最政治的人物,他就要平衡不同党派的诉求和利益。在香港现时政治发展的程度和阶梯,行政长官没有政党背景是比较实际和有效的。

  我们曾进行民意调查,有逾半市民不希望香港的行政长官属於某个政党。为什么?因为香港现在的局面是政党林立,选举制度亦是用「比例代表制」。在议会内,大小党派都有份参与,但没有一个或两个党派可以作为立法会的最大党派。香港党派的人数在几百人的是有,达一千人的已少,逾一万人──现在接近二万的,则只有一个党派。在这情况下,大家是可以掌握民情,但任何党派都不能代表绝大部分市民的利益。所以,话说回来,市民是接受亦希望在现时发展的阶梯和程度,香港的行政长官没有党派比有党派背景好。

  大家试想,如由某党派的党魁或其头号人物作行政长官,其他党派在议会内外到底会支持还是不支持?我们现在的行政长官是没有政党背景的,在争取大家的支持时已是这样困难,如果是由属於某党派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那就更加困难。但话分两头,我认为行政长官是需要充分利用《基本法》给予的空间,可以考虑与不同的党派组成非正式的政治联盟,在我们提出政策前可以与不同党派商讨,在内部取得共识才出台。我稍后再谈怎样去做。

  第二方面,我想回答一下有几位议员谈到为什么没有政党法。我明白有些议员希望有政党法,但我亦想再说,在香港政党现时的发展层次和阶段,没有政党法比有政党法好。政党法是为了什么而订立?如果我们提出来,市民就希望这法例可以规管作为政党的团体参选、参政,代表市民。现在香港的政党的发展都仍是在比较初期的阶段,是方兴未艾,所需要的是更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更多法律的规管。如果这条政党法有很多规管,那就要明确了。例如,不同党派的资金和捐献的来源,是本地也好,外地也好。这些在现阶段,我相信不同政党都不一定会支持的。

  什么是向大家提供更多发展空间?我其实想得很实际。自从在二○○二年开始出任这局的局长,每次有机会我都会建议增加议会的选举议席。区议会议席就由三百九十席增加至今年的四百一十二席;在立法会方面,经第二次努力,终於由六十席增加至七十席。有新的议席,参选的人数就可以有更多,政党内部亦可以有更替,让年青一辈「上位」,从政年日较长的亦未必需要立即退下,这样我们就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接我想解答四、五个问题。有议员问主要官员班子是否「单打独斗」?我要很清楚地告诉大家:绝对不是。我们每天都有「早祷会」,会商讨今天、本星期、未来数星期要处理什么事宜。大家回想一下,在去年处理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时,虽然大家对我们的「起锚行动」有不同的品评,但事实是并非只有我一人出来面对大家和争取支持,而是整个班子一起争取的。

  又有人问,如果由一位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出任行政长官,到底会否有政纲?有议员已指出,不论是董(建华)先生或是曾(荫权)先生都有提出政纲。作为政治委任的局长或副局长,我们都是认同其政纲才加入这五年一任的政府。我们是按照曾特首竞选时的政纲来落实我们的工作,包括十大基建和其他法律等。

  第三个问题是冯检基议员和数位议员都有提出的,就是香港的政制发展与内地的关系。我觉得根本的道理是清楚的。香港是个相对很小的地方,有七百万人,有自由的风气和有法治的基础,在香港发展出来的选举制度和民主制度是适用於香港的土壤。而内地有十三亿人口,有很不同的历史背景,在内地发展政制,自有其本身的方向。

  我要回应一下的第四个问题是虽然陈伟业议员现在不在场,但他刚才问我们究竟有没有检讨过香港的行政长官的选举制度?答案是当然有,否则我们去年不会通过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选举的方案,亦不会把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他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指现时在内地从政领导层的人士只做两任而已。可能他忘记了,我们在一九九○年订立《基本法》时已订明,按照《基本法》第46条,香港的行政长官只出任两届,只可以连任一次。所以,香港有自己按照《基本法》的一套制度。

  最后我要再总结一下。主席,一个没有政党背景人士出任行政长官,在香港施政的窍门在哪?我们未必有完美的答案,但有切实可行的答案,就是按照《基本法》,各任的行政长官有空间成立非正式的政治联盟。《基本法》第55条列明行政长官可委任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为行政会议成员。这里有空间让他邀请一些在立法会有票的党派代表或独立议员加入行政会议。而在香港的实际情况是,政府与各位作为党派和议员都互相需要。

  谭耀宗议员认为党内未必有足够经验或人才出任行政政府的领导层。而我们在政府出身的同事,行政经验会较多,在政府内部政策研究的资源及机会也会较多,但我们欠缺的是什么呢?我们没有像你们般直接参选,和不同界别和地区天天联系。你们掌握社会的脉搏,你们所给予的意见和我们观察到的社会民情是有一段距离。但如果我们合而为一,香港就有希望。所以《基本法》第55条是有空间让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党派背景和在议会内有支持的人士,加入行政会议。

  自二○○二年开始,作为司长、局长、副局长和被政治委任的同事,是可以有党派背景的。虽然刘健仪议员说唐(英年)司长已脱离了他们的党(自由党),但我们的政策是可以如此。现时在我们的政治委任班子内,也有部分同事已是有政党背景的。所以这情况是,虽然行政长官不可由有党派背景人士出任,而有党派背景的人士不可担任首席执政的政治人物,但香港的党派是完全可参与香港的政治和管治;不可以作执政党,但可以充分地作为参政党;可以加入行政会议,可以加入主要官员班子。我们已逐步建立了这制度,由现在至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前,我们尚有两次机会,积极推动和参与。

  在约一年内,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将会展开。六年后,也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由现在跑到二○一七年,大家不要放弃这两个机会,积极表达立场、意见和参与。希望大家今后可继续批评主要官员的工作是否做得好,但不要再说这制度不适合香港。我们在未定普选时间表前,已先制订政治委任主要官员制度,类似外国的「内阁制」和「部长制」,就是希望有朝一日,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不论他原先的背景如何,那位人士可以有一个班子为他撰写政纲,争取社会上不同界别和市民的支持,在成功当选后就可组阁。我相信届时非正式的政治联盟会更加成熟、有规模,而在座所代表的党派的参与和香港政治的互动是会更紧密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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