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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条例》于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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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仲裁条例》将于二○一一年六月一日生效,明日(三月四日)会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的公告。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三月三日)说:「新《仲裁条例》(《条例》)于去年十一月制定,将更易于应用并更能配合国际惯例和发展。《条例》有助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并进一步推广香港作为区域性解决争议中心。」
     
  新《条例》制定后,可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的基础上,订立适用于各类仲裁的单一仲裁制度。《条例》使适用于香港的《示范法》条文经《条例》明文规定的修订及补充后,产生法律效力。

  《条例》涵盖不同范畴,包括进行仲裁时的程序、仲裁庭下达的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条例》亦载有「供选用的」条文,让使用仲裁服务的人得以继续使用现行条例中只适用于本地仲裁的某些条文。

  与现行制度比较,《条例》限制法院干预的机会,让以仲裁解决争议的各方有更大的自主权。

  为了提高国际仲裁的保密性,除法庭另有规定外,有关仲裁的法院聆讯会以非公开聆讯方式进行。除非各方另有协议或在《条例》许可的特殊情况下,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发表、披露或传达任何关乎仲裁程序及裁决的资料。
  
  有关《条例》条文,可浏览以下网页:(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ord/ord017-10-c.pdf)。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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